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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殯葬業相關











自104年9月16日起殯葬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約定不予退還款項之收入認列有新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取得價款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不予退還款項部分,財政部已發布新規定,准予業者收入認列可在實際收款或契約實現履約年度兩者中自行選定適用。

該局說明,依據內政部訂定的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契約簽訂逾14日(簽約日起14日內為契約審閱期間),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消費者不低於全部價款80%之款項,亦即殯葬服務業者收取不予退還款項最高為契約總價的20%。

有關該不得退還款項收入認列時點的相關規定,該局再進一步說明: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屬於不可退還款項部分,因日後不論有無履約均不可退回,對業者而言,實質上收入已實現,財政部96年釋令規定應於契約簽訂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惟嗣後考量營利事業會計認列原則及帳務處理等觀點,因相關殯葬服務尚未提供,收入並未賺得,不宜先行認列收入,應於「履約提供服務」年度,再將收取款項(包括該無須退還款項)列報收入。所以,財政部於104年9月16日發布補充釋令:自發布日起,殯葬服務業者除可依96年令規定認列收入外,另得選擇於「履約提供服務」年度,始就該無須退還款項列報收入;惟履約前經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者,因已無履約提供服務年度,自應於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年度將無須退還款項列報為收入。

該局籲請殯葬服務業者特別注意,為維持營利事業帳務及稅務處理的一致性,新令施行後與消費者簽訂之所有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經殯葬業者選定收入認列方式,應一體適用且擇定後不得變更;而新釋令發布日前已簽訂的契約,仍應依96年規定辦理,該局特別將新舊釋令整理如下:
生前契約「不予退還款項」收入認列比較
簽約時點
「不予退還款項」收入認列方式
舉例
104.9.15
前簽約
簽約後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一次收取全部款項
*簽約後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契約價20萬元(含不予退還款2萬元),103.12.20簽約一次收取,於1041月認列收入2萬元。
分期收款
簽約時收款>不予退還款
*簽約後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契約價20萬元(含不予退還款2萬元),103.12.20簽約收取3萬元,於1041月認列收入2萬元。
簽約時收款<不予退還款
*簽約後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以後收款含不予退還款項
*收款年度認列收入
契約價20萬元(含不予退還款2萬元),103.12.20簽約收取1萬元,於1041月認列收入1萬元。
104.12.20分期收取2萬元,於10412月認列收入1萬元。
104.9.16
後簽約
【選擇1】採上開方式認列收入
【選擇2】於履約提供服務年度認列收入;惟中途
解約則於消費者終止契約年度認列



備註:
1.選定不予退還款項收入認列方式
後,所有契約的均應採相同方式
,不得變更。
2.104.9.15前簽訂契約仍應依96
年釋令規定辦理。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趙文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9
更新日期: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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