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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兼營營業人相關









免稅誤開為應稅發票,符合要件者免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屬兼營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由財政部定之。次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補充,惟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符合下列條件者:(一)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二)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無取巧規避稅負之情事;又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爰放寬是類案件可在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後,追溯適用放棄免稅規定,無須再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得追溯適用之營業人要件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所稱「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係指專營免稅之營業人之應稅、未稅交互係屬階段式,非為同一申報期內以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非為規避稅賦取巧行為,亦無實質逃漏營業稅之未確定案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11月設立,係專營銷售生鮮未經加工魚產品,自始即全部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人,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經自行發現立即補申請,即可追溯自103年11月起適用放棄免稅。

該局呼籲,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前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更新日期: 105/02/25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須於當年度最後1期營業稅申報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終將屆,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分配之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加入104年11-12月(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6年4月4日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釋及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意旨,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免課徵營業稅,則取得股利所產生之相關進項憑證稅額自不得扣抵,惟若營業人於申報當期,係以比例扣抵計算繳稅方式申報,且其進貨無法明確區分係用於應稅銷售額或免稅股利收入,自應將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以核計其不得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係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102年間自被投資公司取得股利收入合計9,000萬元(含投資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及投資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嗣於申報10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漏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併同國內股利收入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載違章情形,以甲公司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係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並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此外,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更新日期: 104/12/23

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莫忘記調整稅額

104年度即將結束,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04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惟若非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說,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3年10月設立,並於104年5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因甲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其申報10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免辦理年度調整,於申報105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再將104年5月至105年12月併同調整。乙兼營營業人於104年8月間收取現金股利,該筆股利在申報104年7-8月期營業稅時,得暫免列入免稅銷售額,應列入104年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該局籲請兼營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兼營營業人,年底應依規定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申報繳納營業稅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辦理申報繳納,至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九個月者,則應於次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辦理申報繳納。

  兼營營業人若未依規定辦理不得扣抵稅額之調整,以致短繳應納稅款者,一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事關營業人權益,請營業人依規定辦理。

如尚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黃思恩  電話:049-2990991分機 304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

更新日期:2015/11/20

兼營營業人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是否要辦理營業稅年終調整?

太保市林小姐問:兼營營業人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是否要辦理營業稅年終調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兼營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年度中所收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惟若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得採直接扣抵法,依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作為申報調整稅額依據;另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收入係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5/11/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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