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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外僑相關



外僑未申報或短漏報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仍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非居住者),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納稅,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者,仍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邇來非居住者外僑,因短、漏報執行員工認股權時,執行日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差額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而遭受裁罰的情形屢見不鮮。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外僑,其境內雇主給付之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等皆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者,無庸申報;然而外僑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財產交易所得、緩課股票及其他所得等,應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未申報或雖有申報但短漏報,經查獲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外僑擁有前述規定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率自行申報,切勿遺漏,避免遭受裁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更新日期:105/11/01


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之退休金申報綜合所得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自就業單位所領取之退休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之退職所得,依照規定計算應稅所得後,須併入領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若退職所得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須依照規定計算所得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直接申報該筆扣繳憑單所得即可;由國外雇主給付退職所得,該如何計算所得並申報綜合所得稅呢?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款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分別適用兩種計算方式,104年度退職所得的計算方式如下:
    A.一次領取分層課稅
    a.免稅:退休金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全額免稅。
    b.半數課稅:退休金金額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部分,以半數課稅。
    c.全數課稅:退休金金額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部分,全數課稅。
    B.分期領取,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外籍人士領取自國外雇主之退休金,依其在華的服務年資比例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104年6月一次領取折合新臺幣600萬元之退休金,而30年間其中4年派駐臺灣,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為80萬元(600萬x4年/30年)。而其中,70萬元部分(175,000元x4)是免稅的,超過70萬元部分而未達1,404,000元(351,000元x4)的部分(10萬元)則須半數課稅,故甲君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年資及退休金金額之證明,申報退職所得5萬元併入其當年度所有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多利用外僑諮詢服務專線(02)2311-3711轉1116來電諮詢。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更新日期: 105/03/21

外僑出售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前,(104年12月31日前)出售土地之所得,可免徵綜合所得稅。出售房屋因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該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稅。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又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至於外僑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許多外僑將持有之不動產出售後,漏申報房屋部分之所得,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為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敬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更新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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