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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2日 星期五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相關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若基於守望相助由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住戶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住戶停車使用,並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收取停車管理費,也免徵營業稅。但大樓停車場若是提供停車服務予住戶以外之車主使用,且依其使用情形按次或計時收取停車費用者,核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供他人使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果因一時疏忽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更新日期: 105/01/27

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營業登記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 大樓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近年來房屋交易熱絡,房屋仲介業者經常帶看房屋,熱銷區域大樓更是頻繁,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來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收費方式不一,因有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進一步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李貞瑤,電話:04-24852934轉315分機)

更新日期: 104/12/18

[北市國稅局] 公寓大廈管理員為其住戶收受郵件,復查申請期間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稅捐各種文書,國稅局通常係以雙掛號方式寄發,因現今高樓大廈林立,郵件之收受,大部分由大樓管理人員為之,其為住戶接收郵件,即屬合法送達。&該局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提供之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因此大廈管理員之性質與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送達大廈內住戶之文書,經大廈管理員簽收,即屬合法送達。在行政程序中,公寓大廈管理員為其住戶接收郵件,亦屬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所稱應受送達人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其收受文書,亦生送達效果。&該局舉例,甲公司因發生違章情事,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0年11月21日至100年11月30日,於100年11月4日經甲公司代表人應送達處所所在地之大樓管理委員會蓋章及管理員簽名收受,取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前揭規定,是日已生送達之效果。甲公司雖主張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因1樓門廳及收發室正在整修,管理員收受後遺忘處理以致有所延誤,惟不影響100年11月4日送達發生效果之事實。其復查期間應自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0年12月1日起算30日,至同年12月30日復查期間即屆滿,甲公司設址臺北市,無加計在途期間。甲公司遲至101年1月10日始申請復查,其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申請復查並不合法,其進而提起訴願自亦不合法,而遭駁回確定。&該局提醒,將文書交付予公寓大廈管理員者,即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不影響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請注意前揭規定,以保障自身之權益。&(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如果您要點閱原提供單位網頁
如果您要點閱原提供單位網頁
請點選http://www.ntb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更新日期: 101/05/11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國宅管理委員會將政府提撥之管理維護基金發放予各區分所有權人,應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宅之管理委員會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國宅售價一定比例提撥之管理維護基金,發放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作為自行修繕費用,應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國民住宅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內政部營建署函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予社區作為公共基金,其使用及管理應以該社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修繕、管理及維護為主,不宜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該基金分配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該局指出,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來源為國宅售價之提撥款及其孳息,且該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社區該管地方政府。因管理維護基金非屬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亦不宜分配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作為自行修繕費用,如有分配,則屬該管理委員會對各區分所有權人之贈與,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區分所有權人。
該局呼籲,國宅之管理委員會如有上述分配情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而各區分所有權人亦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漏報該筆收入致短漏稅捐移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1/12/19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開立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公寓大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書立之收據,免繳印花稅。

   該分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依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若是管理委員會對外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收取金錢所出具之收據,仍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 104/09/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出具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理委員會出租公共設施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租賃契約書附件「租金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仍應由管理委員會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05/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寓大廈管理員所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或疏忽忘記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並不影響該文書已合法送達之效力,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並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其服務之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當郵政機關送達繳款書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獲會晤,得將繳款書交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

,或(02)24331888分機63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4/10/0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外牆、頂樓等出租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臺南市李小姐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頂樓出租與電信公司作為基地台,所取得之收入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倘有將大樓的頂樓、外牆出租或將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並編配統一編號,並將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日後管理、修繕支用,並無盈餘分配,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新聞稿聯絡人: 臺南分局謝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736

更新日期: 1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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