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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關聯企業相關













案例 1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損益認列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一、A公司對其所持有B公司之20%股權,採用權益法作會計處理,B公司發生虧
損致使A公司對B公司之損失份額已超過其在B公司之權益,惟A公司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之規定,對B公司之投資帳面餘額降至零
時,即停止認列損失。

二、A公司後續在下列情況下繼續取得B公司之股權:
情況一:A 公司等比例參與 B 公司之現金增資,增資後 A 公司仍持有 B 公
司 20%股權。
情況二:A公司於公開市場購買B公司10%之股權,合計共持有B公司30%
股權。
情況三:A 公司 100%併購 C 公司,C 公司原持有 B 公司 10%之股權,併購
後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30%股權。

Q:
A公司在上述情況下繼續取得B公司股權之會計處理為何?

A:
問題所述 A 公司繼續取得 B 公司之股權,無論係參與現金增資、自公開市
場購買或因收購他公司而取得,均應先彌補認列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彌補後
尚有餘額時,始依權益法繼續處理,惟若 A 公司所增加對 B 公司之投資不足以
彌補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其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投資關聯企業」
之規定,將此次投資金額降至零為限。


案例 1 子公司參與關聯企業現金增資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A、B、C 均為上市櫃公司,且均編製合併報表,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權 80%
為母子公司;A 公司持有 C 公司股權 30%,C 公司係 A 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關
聯企業;B 公司對 C 公司無任何持股(見圖一)。今 C 公司辦理私募現金增資 200
股,每股 11 元,由 A 公司和 B 公司各認購 100 股,現金增資前 C 公司已發行股
數為 1,800 股。A、B 公司參與現金增資後對 C 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 32%、5%
(見圖二)。

(圖一)
[A公司]----80%--->[B公司] (母子公司)
[A公司]----30%--->[C公司] (採權益法評價之關聯企業)

(圖二)
[A公司]----80%--->[B公司] (母子公司)
                                    |
                                    5%
                                    |
                                   V
[A公司]----32%--->[C公司] (採權益法評價之關聯企業?)

Q:
一、就 A 公司之合併報表而言,B 公司與 C 公司間係屬關係人;然就 B 公司之
合併報表而言,B 與 C 是否亦屬關係人?
二、B 公司對 C 公司持股 5%,B 公司是否可因持股僅 5%不具重大影響而可選
擇以金融資產認列?抑或 B 公司須考慮 A 公司對 C 公司之關係,而認定 C
公司屬 B 公司之關聯企業而採權益法評價?
三、如 B 公司對 C 公司採權益法處理,則其參與現金增資之會計處理為何?
四、A 公司應如何處理 B 公司參與現金增資及其後續衡量之會計處理?
五、若 A、B 公司得各自認定而有不同之處理,導致 A、B 公司財務報告上之會
計科目、認列損益、揭露資訊等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A: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第 9 段之規定,一個體為另一個體之關聯企業或合資(或為某集團中某成員之關聯企業或合資,而另一個體亦為該集團之成員),則與報導個體有關係。故問題所述 B公司與 C 公司互為關係人

二、問題所述 B 公司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資產:認列與衡量」(以下簡稱 IAS39)及
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以下簡稱 IAS28)
之規定判斷其對 C 公司之投資應認列為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三、A 公司於 C 公司增發新股時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 A 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A 公司之「資本公積」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四、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合併財務報表」(以下簡稱 IFRS10)規定,
合併財務報表係指集團之財務報表,於其中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以如同屬單一經濟個體者表達

另依 IFRS10 第 B87 段規定,若集團中之成員對類似情況下之相似交易及事項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合併財務報表所採用者不同,則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對該成員之財務報表予以適當調整,以確保遵循集團之會計政策。

因此,若 B 公司經判斷其對 C 公司之投資係依IAS39 之規定認列為金融資產,A 公司將 B 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 B 公司原先帳上對 C 公司投資之會計處理,調整為依權益法
處理,以反映在 A 公司觀點下所應呈現之經濟實質。

A 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則應以當期損益、其他綜合損益及業主權益與合併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者相同之原則編製。

五、若 B 公司經判斷其對 C 公司之投資係具重大影響而採權益法處理,B公司參與現金增資取得 C 公司權益應依 IAS28 第 32 段之規定處理。

A 公司將 B 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 B 公司原先帳上依 IAS28第 32 段所作之處理,調整為未按持股比例認購之處理方式,以反映在 A 公司觀點下所應呈現之經濟實質。

A 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則應以當期損益、其他綜合損益及業主權益與合併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者相同之原則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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