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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始准予認定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檢附相關交易合約、帳載紀錄及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或折讓事實,如僅提示營業人銀行帳戶資料,尚難據以勾稽何者係屬銷貨退回或折讓之退還款,則不得自銷售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3至99年間提供寬頻網路社區系統工程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8,256,834元,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412,842元並處罰鍰7,951,072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客戶常有因退租及折讓而退款,且係由其A銀行帳戶辦理退款,應自系爭銷售額減除。經本局查核,以甲公司僅提示A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未能提供客戶退租相關資料(如合約、顧客名稱、原繳納資料、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資料、退租資料及帳載資料等)供核,並無相關帳證得以勾稽何者係客戶因退租或折讓之退款,致無從審認其主張之銷貨折讓及退款部分,是否包含在之前已開立發票部分或已包含在本次查獲範圍內,甲公司就其主張迄未能提示相關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致無法就其主張事項進行審酌,原核定漏報銷售額並無不合,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租稅撤銷訴訟之舉證責任,原則上應採法律要件說,就課稅要件事實之存在與否及課稅標準,稅捐稽徵機關應負舉證責任;至租稅之免除、減輕等權利障礙要件事實及權利消滅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就本件系爭銷貨退回或折讓而言,倘納稅義務人對主張之事實不提出證據,或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稽徵機關自得依查得事證核定。營業人應特別注意,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2
更新日期: 105/07/2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列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六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五百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 預付款、暫付款、 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王淑芬,電話:04-23051111轉7136)

更新日期: 105/07/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業事業長期派駐支援人員至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應收取相對服務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從事支援服務,應本於企業獨立個體原則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之服務收入,方可列為費用。
     本局表示,某公司102年度長期派駐30餘名員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務,並列報該等員工之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支出,經查除派駐美國及中國大陸之人員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務收入外,另有10名員工因未能提示派駐子公司所提供之勞務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務收入,經本局剔除600餘萬元之人事費用。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所明定,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支出應由該關係企業負擔,若無法證明臺灣母公司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係與其業務有關,或已收取相關服務收入,則臺灣母公司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所列報之相關薪資費用等支出不得認列。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 105/07/1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倘有藉預收款項隱匿收入,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2年5月間承攬乙公司之廢水回收設備工程,已取得乙公司支付之工程收入款3,000萬元,惟甲公司仍帳列預收款項,經向乙公司查證,該等設備已於當年度安裝完成並驗收完竣,收入已實現,應予轉列銷貨收入並增列營業成本,惟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成本,經該局依該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核定其所得600萬元,予以補稅102萬元並處罰鍰81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之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若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李旻靜,電話:04-23051111轉7112)。
更新日期: 105/07/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藉他人金融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收取銷貨款項,藉以隱匿營業收入,並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處罰。
該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公司將營業收入款項存入負責人私人銀行帳戶,並以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逃漏稅捐。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該公司藉由負責人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並短漏報公司銷售額,該公司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且藉由他人金融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已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所以針對該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1億5,800萬餘元,補徵營業稅790萬餘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未分配盈餘加徵10%)660萬餘元並處罰鍰1,453萬餘元。因此提醒營業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或想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雅淑,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323)

更新日期: 105/07/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攤計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營利事業通常會將資金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列報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卻未攤計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侵蝕稅基,影響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
,而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若係因借款融資操作,
其利息支出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案時,該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銀行借款及利息支出均增加,且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資金3億2千萬元,其資金源自於銀行借款,其衍生之利息支出600萬元,應屬投資證券之直接費用,故應於當年度出售時,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該筆借款利息支出,核定出售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強調,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其免稅收入仍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馬瑞欣,電話:04-23051111轉7133)

更新日期: 105/07/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所稅申報常見10大錯誤

    本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10大錯誤或疏漏態樣,加強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承包工程已核發使用執照或驗收完成,收入已實現,未將預收貨款轉列當期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將其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三、短漏報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海關退稅、保險理賠收入及利息收入。
四、誤將註冊地為國外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海外證券交易所得。
五、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並完成所有權登記移轉後,因於次年度辦理點交,誤以實際交付日之年度列報出售資產增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六、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七、營利事業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結算申報時選擇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致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漏未填報基本稅額申報表。
八、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未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將該減少之稅額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
九、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其股東權益減項應採淨額方式(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如有未實現利益應作為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之抵銷)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非就股東權益損失部分單獨提列之。
十、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更新日期: 105/04/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

    本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利用網路申報完稅,省時又便利。
    為使營利事業充分瞭解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修訂重點,本局臚列如下:
一、配合法令修訂部分:
 (一)配合房地合一新制,增訂申報書第8頁計算表:
  非曆年制、決算或清算之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之土地、房屋或股權者,應依規定填報計算表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如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其稅額應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1欄。
 (二)配合回饋稅制,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課稅所得額依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之半數,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60欄,並扣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後申報繳納。
 (三)配合新發布解釋令增修下列項目:
   1.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項目:
    (1)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 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免稅所得。
    (2)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乘減除金額。
  2.申報書第6頁及第7頁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
  (1)伙食費限額由1,800元提高至2,400元。
  (2)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一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餘額不足之差額,全數列為費用。
二、簡化申報書頁次部分:
 (一)獨資、合夥組織免填報下列頁次(各該頁以彩色頁印製並於左上角註明):
   1.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2.申報書第14頁: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3.申報書第15頁: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
   4.申報書第15-1頁: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
   5.申報書第16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6.申報書第17頁: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
(二)租稅減免明細表、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及相互間交易明細表,係提供電子檔案,如有應申報者,請自行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書封面-1頁租稅減免或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檢核清單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正確填載並如期申報及繳清稅款,以免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致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影響自身權益。營業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 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更新日期: 105/04/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各級政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除列入單位預算且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太保林小姐問: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如列入單位預算且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另如屬規費性質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分局呼籲,各級政府機關應自行審視,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若有不符前述規定,即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或僅以盈餘繳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請依規定報繳,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4/0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應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支付之特別股股息,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認列為費用,惟按所得稅法第29條規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營利事業支付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既視為盈餘分配,即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規定,計算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並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02年度召開股東會通過101年度盈餘分配案,分配股東現金紅利4千萬元、股東股票紅利1億1千萬元及配發丁種、戊種私募可轉換特別股等具負債性質特別股股息8千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甲公司102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項次31「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列報30,720,000元、項次36「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列報16,384,000元。該局查核時,發現項次31欄申報金額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不符產生異常,乃依規定將具負債性質特別股股息所含之可扣抵稅額16,384,000元轉正計入項次31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遇有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支付之特別股股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惟於分配盈餘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仍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益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基準,並計算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而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以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納稅義務人如仍對分配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衍生之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及申報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姚雅菁
電話:04-23051111轉7111

更新日期: 105/04/1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獨資合夥商號營所稅申報新規定

臺南市麻豆區黃小姐詢問:今年度5月份獨資、合夥商號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修正後規定,免使用發票商號維持現行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至於使用發票的獨資及合夥商號,今年5月申報104年度營所稅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自行繳納並辦理申報;此外,該商號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應由該商號負責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

例如:A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200,000元、扣繳稅額2,000元,則該商號當年度應自行繳納稅額為15,000元(200,000*17%*50%-2,000元);另該商號負責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183,000元【200,000元-17,000元(200,000*17%*50%)】。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邱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轉100

更新日期: 105/04/09


易被舉發營利事業虛列薪資支出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藉由填報不實薪資逃漏稅捐者,除需補稅處罰外,如涉及刑責,將一併追究。
    該分局指出,每逢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極為方便,如發現歸戶之薪資金額不符或未曾在該營利事業工作卻被列報薪資費用等情事,即向國稅局檢舉。經調查確有浮報或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等情形者,除補徵稅款並處罰;如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刑法偽造文書等罪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負責人之刑責。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千萬勿浮報員工薪資或冒用人頭虛報薪資支出,以免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 105/04/07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查獲短漏報所得,則其未分配盈餘如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漏報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查獲年度短漏報所得的稅後純益」。

 另上揭漏報所得包含應稅及免稅之所得,舉例來說,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收入10萬元及出售土地(免稅)所得200萬元,則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漏報所得之稅後純益208.3萬元自行加計於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計算後若有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上揭漏報稅後純益情事,務請於申報時再次檢視,以免因一時疏漏遭到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麗琴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9

更新日期: 1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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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請按實填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虛列或重複減列之情事,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在審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最常發生誤報的項目是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之填報,因此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按實填報。

該局以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為例,若該公司100年度有稅後純益220萬元,另帳列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150萬元,87至99年度則有累積虧損250萬元,即截至99年底帳列累積虧損100萬元,故該公司實際須彌補之虧損數為100萬元;倘該公司誤以100年度稅後純益220萬元全數列報彌補87至99年度之累積虧損,則其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220萬元與實際彌補虧損數100萬元之差額120萬元即為虛列數,倘因此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08月09日


自10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若要求任何購進商品自用數額均須舉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於87年度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50,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規定,自95年度再調高為70,000元,迄今將近10年未予調整,而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銷售價格又常受到物價影響,故將消費者物價指數納入調整因素,自105年度起,課稅門檻提高為77,000元。
    另現行課稅門檻之訂定,旨係基於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及為簡化稽徵作業考量,爰檢討修正參加人營利所得之課稅規定,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調整後課稅門檻(即77,000元)金額時,就課稅門檻額度內之進貨金額部分,得免再逐案檢據憑證以核實認定為自用(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始列入計算營利所得課稅),將可降低納稅依從成本,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陳妤甄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7

更新日期: 105/04/06

營利事業得於1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向國稅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以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最為便利且快捷。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以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其密碼,並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透過網路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到,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其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之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任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要委請代理人代為上傳申報資料,需於1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該項申請作業亦可由代理人(事務所)代為申請,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毋需再行申請,即可以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本項申請作業所需檢附之申請文件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前述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網址:www.fia.gov.tw)下載。

該局呼籲,為避免5月份申報期間人潮擁擠及縮短辦理申報之時間,建議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多採用電子網路傳遞方式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 105/03/18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淨額有幾個方式:

1.核實課稅--準備好所有憑證,賺或賠,不管多少,用實際數字申報。通常是虧損,或賺很少時,繳稅一大筆,實在心酸,採核實課稅。憑證要齊全且合乎規定,抽核比率最高。

 2.用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要求憑證齊全,營收3000萬以下才適用。如果看到書面審核純益率是負的,那只限營收1000萬以下才適用,並不是國家要退稅的意思。抽核比率次高。要說明的是,不適用書面審核的案件(例如3000萬以上),並不會因為自行調整成書面審核純益率,就成為書面審核案件。

3.用所得額標準申報--營收3000萬以上,至少要用所得額標準申報,抽核比率低,只有異常時才會調帳。

4.同業利潤淨利率--這是完全沒有憑證資料時,國稅局核課的最高標準了。如果被國稅局調帳,不提供憑證。國稅局沒有更明確具體的資料來核課淨利時,就以同業利潤淨利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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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80 條
I.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II.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III.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
IV.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V.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VI.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

第 83 條
I.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II.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III.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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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
一百零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一、 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 稻米批發;農產品(花卉)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活體家畜)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果菜)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家畜肉品、家禽)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魚)批發市場承銷······································································································ 1%

(二) 豆類、麥類及及其他雜糧買賣;國產菸酒批發;進口菸酒批發;金(銀)條、金(銀)塊、金(銀)錠及金(銀)幣買賣;菸酒零售;稻米零售;計程車客運······················································································································································ 2%

(三) 未分類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其他食用油脂製造;其他碾穀;動物飼料配製;粗製茶;精製茶;家畜批發;家禽活體買賣;魚類批發;其他水產品批發;鹽;麵粉批發;廢紙批發;廢五金批發;其他回收物料批發;水產品零售;汽油零售3%

(四) 農、林、漁、牧業(農作物採收除外);大理石採取;其他砂、石及黏土採取;金屬礦採取;硫磺礦採取;紡紗業(瓊麻絲紗(線)紡製;韌性植物纖維處理除外);織布業(玻璃纖維梭織布製造;麻絲梭織物製造除外);織帶織製;針織成衣製造業(針織睡衣製造除外);竹製品製造;堆肥處理;蛋類買賣;動物飼料批發;刷子、掃帚批發;未分類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買賣;液化石油氣批發;桶裝瓦斯零售;寵物飼料零售;遊覽車客運;汽車貨櫃貨運;搬家運送服務;其他汽車貨運;市場管理;綠化服務;未分類其他組織································································································································ 4%

(五) 矽砂採取;砂石採取;冷凍冷藏水產製造;豆腐(乾、皮)製造;豆類加工食品(豆腐、豆乾、豆皮、豆腐乳、豆鼓、豆漿除外)製造;代客碾穀;紅糖製造;毛巾物製造;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皮革、毛皮整製;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整地、播種及收穫機械設備製造;拉鍊製造;綜合商品批發;蔬菜買賣;水果買賣;畜肉買賣;禽肉買賣;豆腐批發;豆類製品零售;絲織、麻織、棉織、毛織品買賣;家電(視聽設備除外)買賣;家用攝影機買賣;照相機買賣;金(銀)飾買賣;砂石批發;柴油買賣;汽車輪胎買賣;超級市場;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雜貨店(以食品飲料為主);雜貨店(非以食品飲料為主);未分類其他綜合商品零售;零售攤販業;團膳供應;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影片服務業(電視節目製作及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除外);展示場管理;複合支援服務·············································· 5%

(六)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鍋爐、金屬貯槽及壓力容器維修及安裝、船舶維修、航空器維修除外);污染土地整治服務;營造業(住宅營建;納骨塔營建;其他建築工程;冷凍、通風、空調系統裝修工程;其他建築設備安裝除外);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無商品進、銷貨行為);餐盒零售;短期住宿服務業;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廣播節目製作及發行;廣播業;電視傳播及付費節目播送業;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廣告業(其他廣告服務除外);商業設計;燈光、舞台設計服務··········································································································································································· 7%

(七) 納骨塔營建;保健食品買賣;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報關服務;船務代理;停車場管理;運輸公證服務;倉儲業;電信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其他資訊供應服務業;存款機構(其他存款機構除外);其他金融中介業(民間融資、投資有價證券除外);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再保險業;保險及退休基金輔助業(財產保險經紀及人身保險經紀除外);證券業;期貨業;未分類其他金融輔助;土地開發;不動產租賃;不動產轉租賃;積體電路設計;專門設計服務業(商業設計除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人力仲介業;人力供應業;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信用評等服務····································· 8%

(八) 連鎖速食店;餐館;咖啡館;酒精飲料店;視唱中心(KTV);視聽中心····················································································· 9%

(九) 電力供應業;商品經紀業;多層次傳銷(佣金收入);有娛樂節目餐廳;民間融資;財產保險經紀;人身保險經紀;證券投資顧問;其他投資顧問;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法律服務業;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未分類其他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指導服務;信用調查服務;汽車駕駛訓練;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教育輔助服務;醫學檢驗服務;彩券銷售;特種茶室;特種咖啡廳;酒家、酒吧;舞廳;夜總會;特種視唱、視聽中心;電動玩具店;小鋼珠(柏青哥)店;指甲彩繪;豪華理容總匯;其他美容美體服務;美姿禮儀造型設計;寵物照顧及訓練································································· 10%

(十) 不屬於上列九款之業別···················································································································································································· 6%

            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三、 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繳清應納稅款(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以收擴大書面審核效果。

四、 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五、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用本要點。

六、 理容業、沐浴業、計程車客運、酒吧或其他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依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其申報之營業額與查定之營業額如有不同,應擇高依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核定。

七、 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八、 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

(一) 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

(二) 其他存款機構;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專業考試補習教學;醫院;其他未分類醫療保健服務。

(三) 電力供應業;商品經紀業;多層次傳銷(佣金收入);停車場管理;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廣播節目製作及發行;廣播電台經營;電視台經營;電視頻道供應服務;金融租賃;民間融資;財產保險經紀;人身保險經紀;其他投資顧問;土地開發;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不動產租賃;不動產轉租賃;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法律服務業;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未分類其他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指導服務;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信用調查服務;汽車駕駛訓練;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教育輔助服務;醫學檢驗服務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

(四) 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

(五) 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

(六) 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申報案件。

(七) 逾期申報案件。但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額者,可准其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故排除本但書規定之適用)。

九、 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

(一)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二)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三)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四)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十、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標準,並依限辦理申報者,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獲配之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如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應依同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十一、  營利事業一百零四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除獨資、合夥組織應納稅額之繳納外,可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於辦理決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十二、  依本要點規定書面審核之案件,於辦理抽查時,應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自一百零三年度或變更年度起至一百十二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全年度可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

(一) 經申請核准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

十四、  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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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案件被抽查時未能提供帳證應依法核定所得額

國稅局最近抽查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者無法提示帳證以供查核,且其行業代號亦未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案經依法核定所得額後,辦理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到各該業之標準並繳清稅款者,原則上可以適用書面審核核定課稅所得額,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最近國稅局抽查數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時,多數之納稅義務人表示,因帳載不全,無法提示各種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國稅局並發現有些業者申報適用之行業代號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以致於申報較低之純益率標準。此類案件均經國稅局依其「實際營業項目」按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採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仍應備齊相關之帳證資料,並據實申報行業類別,否則一旦列入抽查,如未能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將會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250】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麗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1
更新日期: 104/07/03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係該公司提供大陸地區關係企業管理服務收取之管理服務收入30,000,000元,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時,未將其相關管理服務成本26,500,000元計入計算,致可抵減稅額上限計算錯誤,經本局重新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淨額為30,000,000-26,500,000=3,500,000元,並重新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595,000元,該公司原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超過上限計2,405,000元,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以免計算錯誤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對相關法令規定有疑義,或不明瞭的地方,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路電話:(03)3396789轉1366
更新日期: 105/02/1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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