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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6日 星期六

政治獻金法查核要點及應注意事項案例解析


收支明細表
需查證事項
自然人憑證權限分級

會計報告書帳務處理及查核


使用監察院申報系統

紙本申報之申報內容


紙本申報之製作流程


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內容


擬參選人會計處理相關注意事項



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核簽證須知

附件下載

附錄一、政黨及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聲明書doc檔案下載, 另開新視窗.(檔案大小:36.0KB、更新日期:2012/01/06)

附錄二、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聲明書doc檔案下載, 另開新視窗.(檔案大小:35.0KB、更新日期:2012/01/06)

附錄三、會計師查核報告doc檔案下載, 另開新視窗.(檔案大小:29.0KB、更新日期:2012/01/06)

會計師全聯會檢送政治獻金查簽須知函doc檔案下載, 另開新視窗.(檔案大小:46.0KB、更新日期:2012/01/06)

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核簽證須知修正條文對照表doc檔案下載, 另開新視窗.(檔案大小:117.0KB、更新日期:2012/01/06)


查核報告

第 4 條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會計師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出具查核報告。
監察院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得調閱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
並請會計師說明之。
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應自查核報告日起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
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會計原則

第 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
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製作。
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處理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政黨及政治團體前一年度收入未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平時採現金
收付制。但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相關權責科目一併調整之。
擬參選人之會計處理基礎採現金收付制

第 21 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監察院網站
http://www.cy.gov.tw/
陽光法案主題網
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np?ctNode=216&mp=3&idPath=213_216
政治獻金專區
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ct?xItem=3126&ctNode=345&mp=3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台北市忠孝路一段2號
02-2341-3183


資訊公開
*公告收支結算表(公報、網路)
*公開已確定之行政罰(公報、網路)
*查閱制度(親自到院)


政治獻金裁罰確定公告案件違法類型
97年8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
...156,742,771
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public/Attachment/f1452492636057.pdf

違反政治獻金法之裁罰
*行政
--收受(捐款)金額2-3倍罰鍰
--20-100萬罰鍰
--沒入、追徵
--連續處罰
*刑事
--有期徒刑5年、3年、1年
--併科罰金
--沒收、追徵

內政部--主管機關
監察院--受理申報,處罰機關


申報後
*權利
--申報後,本院查核前,得更正會計報告書
--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依法定用途支用4年

*義務
--結清銷戶
--保管文件5年。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
--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每年按期申報


申報應檢附資料
項目網路申報紙本申報
會計報告書無需印送各表單並簽名蓋章
收支帳簿無需印送
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表寄送正本或掃描上傳
受贈收據*紙本受贈收據(同左)
*已作廢之線上收據
*已開立之備查聯
*未開立之一式各聯
*作廢之一式各聯
支出憑證返還證明書正本
(其他依法保管5年)
返還證明書正本
(其他依法保管5年)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會計師公會印鑑證明擬參選人收受達1000萬應檢附擬參選人收受達1000萬應檢附


申報會計報告書
*擬參選人
--投票日後3個月內申報
--收受金額達1,000萬以上者,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政黨、政治團體
--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申報
--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支出憑證
*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繳費收據、交通工具票根、郵資購票證明
*不得報支
--估價單、報價單、出貨單、維修單、對帳單、牌照稅、罰單、私人會費等
*薪資印領清冊或薪資領據: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工時、金額、簽章
*租用競選辦事處:租賃契約書+收款人簽章之收據/領冊


 支出用途
*擬參選人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宣傳支出。
(三)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四)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五)集會支出。
(六)交通旅運支出。
(七)雜支支出。
(八)返還捐贈支出。
(九)繳庫支出。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政黨、政治團體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四)選務費用支出。
(五)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七)返還捐贈支出。
(八)繳庫支出。


支出規範
1.期間:
*擬參選人--自許可日~選後30日
*政黨、政治團體--自許可日~廢止日

2.內容--需與從事'政治相關活動'目的有關項目為限(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3.方法--取得合法支出憑證

4.限制--單筆或累積超過新台幣3萬元,要有詳細資料


繳庫(收受後2個月內)
*先辦郵政劃撥,戶名:監察院政治獻金繳庫專戶,帳號:19845210
網路申報
紙本申報--填寫'政治獻金繳庫辦理單',併同'繳款證明'寄送或親送至監察院


返還(收受後1個月內)
1.金錢
*匯款--原專戶匯款或票據返還
*現金,有存入專戶--原專戶匯款或票據返還
*現金,未存入專戶--直接返還(仍需記收支帳)
*票據,未存入專戶--直接返還(仍需記收支帳)
*票據,有存入專戶,有兌現--原專戶匯款或票據返還
*票據,有存入專戶,未兌現--撤票,直接返還(仍需記收支帳)



2.非金錢--直接返還(仍需記收支帳)

*每一筆收入、支出都要依法記帳
*返還證明書應貼於支出傳票上
*作廢收據於申報時,併同寄送監察院


查證後之處理
1.收到違法捐贈
*收到外國、大陸、香港、澳門資金
--不得返還,2個月內繳庫
*其餘違法(人、方法、金額)
--1個月內返還,逾期--2個月內繳庫

2.收受合法捐贈
*不願收受
--1個月內返還

*每一筆捐贈都要依法開立受贈收據
*返還或繳庫,應將已開立之收據作廢(收回或聲明作廢)


查證項目
1.不得捐贈者
2.超過1萬元之匿名捐贈
3.超過10萬元現金捐贈,未以支票或匯款為之
4.以他人名義捐贈
5.超額捐贈


*應查證事項
-查證
--捐贈者
---網路申報:系統即時查詢、檢核
---紙本申報:自行上網或發函查

--捐贈方式
---收受時查證

--捐贈金額
---系統檢核或收受時查證


網路列印收據
*A4大小
*一式二聯
*可多次列印
*浮水印避免偽造
*收據編號嚴格把關
*列印後可查證累虧資料
*資料匯送國稅局

紙本收據
現金
非現金

開立收據(紙本填寫或網路列印)
*請確認捐贈者為個人、公司或團體
*單筆或累積超過新台幣3萬元,要填載詳細資料
金額收據填載內容
超過3萬元(30,001~)詳細資料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
超過3萬元(30,001~)詳細資料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或登記字號及主事務所地址
10,001~30,000基本資料姓名(名稱),金額為必填
1萬元以下匿名未具名,致無從確認捐贈者身分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第 15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
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
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
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
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
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
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
繳庫

第 2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
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
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
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政黨、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四款所稱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或登記字號及主事務所地址。


帳務處理
*按日逐筆記載(網路申報:收支帳登錄/維護)
*金錢收入,每一筆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



收入認列及收據開立時點
政治獻金收據填載日期
實物收受日
現金收受日
支票原則發票日
收受時已逾發票日收受日
遠期支票發票日
匯款入專戶日

*收受發票,注意票載發票日,必須在可收受期間內



政治獻金收支之重要期程
類別擬參選人政黨、政治團體
可收受期間許可日~投票日前一日(105/1/15)許可日起
收受現金/票據15日內存入專戶(105/2/1)15日內存入專戶
可支出期間許可日~選舉後30日(105/2/15)許可日起
返還、繳庫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或2個月內繳庫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或2個月內繳庫
申報會計報告書投票日後3個月內(105/4/16前)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

第 12 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
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
    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
    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
    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
    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
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第 10 條
II.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

第 21 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
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
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
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
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
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
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註:沒找到可支出期間的法源


帳務及申報方式
項目網路申報紙本申報
收據開立由系統產製列印領取紙本收據,以人工手寫開立
收據作廢於系統聲明作廢收據各聯必須收回
不得捐贈者
資料之查詢
即時於系統線上查詢逕至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網站或以書面請求查詢
帳務處理網路申報作業系統下載本院所定會計報告書各書表自行加總過帳
申報會計報告書由系統上傳申報檢附必備資料申報



受贈者主體之限制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違反者,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等違法,收受者,按其收受金額處3倍之罰鍰
--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

第 2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
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
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
價額。

第 5 條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第 9 條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第 12 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
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三、對受贈者的規範
可能黑箱作業中飽私囊
1.開立專戶
2.收支規範
3.查證義務
4.申報義務

第 1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
、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
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
入前項專戶。
第一項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第 11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
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
第 15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
、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
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
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
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
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第 2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
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
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
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

捐贈者違反之處罰
違法態樣處罰額度最高限額
不得捐贈者捐贈捐贈金額2倍罰鍰100萬
未依法定方式捐贈捐贈金額2倍罰鍰100萬
超額捐贈捐贈金額2倍罰鍰100萬

第 29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
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 9 條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第 7 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第 17 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第 18 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3.金額限制
年度捐贈金額
捐贈者 對同一擬參選人 對不同擬參選人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
個人(遺囑以一次為限) 10萬元 20萬元 30萬元 60萬元
政黨 無上限(所推薦者) 無上限(所推薦者) 對同一政治團體200萬 對不同政治團體400萬
人民團體 50萬元 100萬 200萬元 400萬元
營利事業(分公司與總公司合併計算) 100萬元 200萬元 300萬元 600萬元

第 17 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
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 18 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
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2.捐贈方式限制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
2.1-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
2.2-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2.3-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2.4-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1.1.主體限制--得捐贈者
*個人:
--具有選舉權之人(當然為本國人)
--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應以個人名義為捐贈
*政黨:
--所屬政黨
*人民團體:
--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
*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
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
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1.2.主體限制--不得捐贈者

第 7 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註:巨額採購: 工程採購2億元、財務採購1億元、勞務採購2千萬元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註:累積虧損: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註:未具本國國籍、未滿20歲、受監護宣告。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註: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
    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
    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註:
第 25 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
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
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
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對捐贈者的規範
可能期約或不當利益輸送
1.主體限制
2.方式限制
3.金額限制


政治獻金規範管理流程
1.專戶許可
2.收受(查證)
3.記帳(收支)
4.製作會計報告書
5.申報
6.查核(捐贈者及收受者)


下列是否為政治獻金?

1.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
Ans: "非"政治獻金

2.花圈、花籃、盆景、彩球、喜幛等祝福物品?
Ans: "非"政治獻金(基於正常社交禮俗)

3.新台幣2,000元以下實物?(杯水、香菸、檳榔、便當)
Ans: "是"政治獻金(但得免記載)

註:
第 2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政治獻金之種類:

金錢:
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匯款、ATM自動轉帳

非金錢:
動產: 杯水、香菸、檳榔、便當、桌椅……
不動產: 場地、競選總部
不相當對價之給付: 99萬的車賣10萬元
債務之免除: 欠錢免還

其它經濟利益:提供勞務…


政治獻金定義:
(事)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人)之個人或團體,
(錢)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除外)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一、基本架構
捐贈者---錢--->收受者


政治獻金法第 1 條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

政治獻金法查核要點及應注意事項案例解析
105.03.25
監察院
徐瑞璘秘書
張夏鳳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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