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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0日 星期日

保稅相關











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今(13)日核釋國內賣方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直接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如進口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國內賣方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國內賣方營業人接受國內買方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直接以國內買方營業人名義進口之交易型態,前經該部以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核釋,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國內賣方營業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上開交易模式如國內買方營業人為保稅區營業人,國內賣方營業人因該交易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仍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為消費稅性質,如將貨物、勞務外銷或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等,因該等貨物或勞務具備外銷或視同外銷之屬性,依消費地課稅原則,自不應課徵營業稅,故世界上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適用零稅率者,多以外銷或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為限。
今日核釋之交易模式,勞務之發生主要係為完成保稅區營業人之訂貨合約,俾其得向國外供應商進口貨物供該營業人營運使用,亦即國內賣方營業人銷售之勞務最終係為成就保稅區營業人訂購供營運使用之貨物,是倘該訂購貨物之使用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則國內賣方營業人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因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同法條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最後表示,如符合本交易模式,國內賣方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取具進口貨物保稅區營業人向海關申請核發並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更新日期: 104/05/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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