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
1.免徵營業稅
2.改徵印花稅(總額4/1000)
3.淨利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同執行業務者
1.免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
2.徵印花稅(總額4/1000)
第 5 條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
第 7 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3. 補教業者歸屬執行業務者?
所得稅法
第 11 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
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2 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暨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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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50%.
...
4.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教育局、教育處
經營補習班之業者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據實填載所得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額之相關事證時,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查得縱有其難度,但稅捐機關仍可透過民眾檢舉、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若於核課期間,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納稅義務人另有逃漏所得稅之課稅資料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近來發現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偏低,甚有虧損情形,與該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案經該局深入追查後,查獲該補習班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除對各合夥人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請各補教業者依法誠實申報,如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更新日期: 102/04/24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5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於元月份起開始實施,請納稅義務人備齊合約書資料受檢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5年印花稅應稅憑檢查將於元月份起開始執行,請受檢之民眾務必備齊合約書等資料供查核。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年度查核對象含括臺中市轄之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私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廢棄物處理、電力供應、用水供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建築裝潢、金融保險、建築服務、清潔服務、及補習班、學前教育、醫院診所等各行業。
公司、行號或個人接獲印花稅應稅憑證受檢通知時,請攜帶帳冊、憑證及工程合約書等應稅憑證、公司行號章、負責人章及填妥之印花稅應稅憑證繳納情形明細表等,到該局所轄分局接受檢查;另請於受檢前先自行檢視所持應稅憑證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印花稅,以免查獲受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公司、行號或個人因故無法如期受檢時,應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申請改期,經核准後才能改期受檢;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4/1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補習班、安親班、兒童托育中心、技藝講習班等開立之收款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補習班、安親班、兒童托育中心、技藝講習班…等,雖經各主管機關立案,但其與一般之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開立之收費收據因不屬兼具營業性質之銀錢收據,且與一般營利事業登記有案小店戶商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性質不同,所以收取學費於開立收據時必需按照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該分局提醒民眾印花稅是憑證稅,採輕稅重罰,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5/08/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指出,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
賦稅署表示,國內之補教業界常藉用各種方法隱匿收入並認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其實際業務情形,惟在稽核人員鍥而不捨努力查緝下,其逃漏稅捐將難以遁形,呼籲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補習班所給予之獎學金課稅疑義
財政部930414台財稅第0930452215號核釋補習班所給予之獎學金課稅疑義
按所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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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構、團體,或其他公司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予之獎學金或補助金,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準此,補習班給付獎學金之目的,若非單純為獎勵進修,而係為達到廣告效果,以為招生之宣傳者,應無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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