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104年度財務報告審閱結果缺失彙總表
公司部分:
金融工具
缺 失 事 項:
1. 財務報告附註未完整揭露所有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資訊,且未依公允價值衡量分級歸類每一類別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層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揭露」第25段及第27B段規定辦理。
2. 財務報告「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未包含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等資產。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財報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辦理。
3. 對逾期應收票據並未積極催收,且無相當資產保全措施即同意客戶延兌。另該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未審慎評估應收票據收回可能性,並據以提列備抵呆帳。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3. 應依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及財報編製準則第9條第3項第7款第6目規定辦理。
4. 投資金融商品未依其投資評估報告設定之停損機制處分相關投資標的。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4. 應依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收入認列
缺 失 事 項:
建設公司進行土地買賣,惟土地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尚未完整移轉買方即認列收入,未符收入認列標準。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4段規定辦理。
投資性不動產
缺 失 事 項:
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評價由成本法改採公允價值法,惟未依財報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會計政策變動程序,且未追溯調整適用新會計政策對保留盈餘之影響數。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財報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
關係人交易
缺 失 事 項:
1. 財務報告列為實質關係人之銷貨客戶,未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資訊申報辦法)第3條第1項第27款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按月申報雙方交易情形。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確實檢視公司關係人名單,並依資訊申報辦法第3條第1項第27款規定按月申報交易情形。
缺 失 事 項:
2. 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予關係人,卻未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相關交易情形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係人揭露」第18段規定辦理。缺 失 事 項:
3. 向關係人採購並預付訂金,惟後續採購成本高於售價,關係人無法以原議定價格供貨。公司未審慎評估關係人能力即預付訂金採購,嗣後亦未要求關係人賠償及收回訂金。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3. 應依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4. 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重訊處理程序)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而未赴本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4. 應依重訊處理程序第12條第1項規定辦理
合併財務報告
缺 失 事 項: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款漏未沖銷。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第20及21段規定辦理。
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
缺 失 事 項:
1. 附註揭露質押資產之用途資訊有誤。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依財報編製準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2. 附註揭露資金貸與他人資訊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資訊有誤。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應依財報編製準則第19條規定「財務報告附表」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缺 失 事 項:
3. 附註揭露短期借款之約定利率及提供擔保品資訊有誤,核有違反財報編製準則第10條第3項第1款規定情事。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3. 應依財報編製準則第10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4. 處分有價證券但未實際取得價款,帳列其他應收款,於編製現金流量表時未適當沖銷,造成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出及投資性活動淨現金流入金額虛增。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4.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14段及第16段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5. 同時有取得及喪失子公司控制權之情形,惟將對現金流量影響數合併在投資活動現金流量之「因合併產生之現金流入(出)」項目列示。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5.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41段規定分別列示。
缺 失 事 項:
6. 未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取得或喪失子公司控制權下,相關資產及負債對現金流量之影響情形。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6.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40段及釋例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7. 將帳列關係人之其他應收款及代付款直接沖抵應付帳款,惟無法提出可相互沖抵之相關約定憑證。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7.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32及33段規定辦理。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缺 失 事 項:
1. 短期融通之資金貸與超過一年以上,或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資金貸與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展延借款期限超過1年,核有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資貸背保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依資貸背保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2.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全資子公司間資金貸與無借款期限限制相關規定,核有違反資貸背保準則第3條第4項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應依資貸背保準則第3條第4項規定依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3. 從事購料加工交易而未議定相關購料加工約定以確認加工產品之收付款條件,與一般委外加工之營業常規不符;其經濟實質實為資金融通性質,卻將該筆款項帳列應收關係人帳款,且未依資貸背保準則第14條第1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3. 從事購料加工交易而未議定相關購料加工約定以確認加工產品之收付款條件,與一般委外加工之營業常規不符;其經濟實質實為資金融通性質,卻將該筆款項帳列應收關係人帳款,且未依資貸背保準則第14條第1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3.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15段規定忠實表述交易;並依資貸背保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缺 失 事 項:
4. 公司或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個別金額或總金額超過其規定限額,核有違反其內部控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4. 公司或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個別金額或總金額超過其規定限額,核有違反其內部控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4. 應依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5.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訊未依各貸出公司規定之限額申報,而誤將資金貸與限額申報為母公司淨值之5%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5.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訊未依各貸出公司規定之限額申報,而誤將資金貸與限額申報為母公司淨值之5%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5. 應依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操作手冊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缺 失 事 項:
6. 資金貸與他人無法提供董事會議事錄等佐證資料,致無法確認其資金貸與是否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6. 資金貸與他人無法提供董事會議事錄等佐證資料,致無法確認其資金貸與是否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6. 應依資貸背保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7. 以預付貨款交易之形式行資金貸與之實,核有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資金貸與他人情事。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7. 以預付貨款交易之形式行資金貸與之實,核有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資金貸與他人情事。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7. 應依資貸背保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8. 為他人背書保證達資貸背保準則第25條第1項及重訊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2款標準而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8. 為他人背書保證達資貸背保準則第25條第1項及重訊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2款標準而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8. 應依資貸背保準則第25條及重訊處理程序第6條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9. 資金貸與他人達資貸背保準則第22條第1項及重訊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3款標準而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9. 資金貸與他人達資貸背保準則第22條第1項及重訊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3款標準而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9. 應依資貸背保準則第22條及重訊處理程序第6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議召開
缺 失 事 項:
董事就董事會議案有涉及自身利害關係事項,未說明利害關係重要內容,或未於進行討論及表決時迴避。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董事就董事會議案有涉及自身利害關係事項,未說明利害關係重要內容,或未於進行討論及表決時迴避。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公司法」第20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
轉投資事業
缺 失 事 項:
1. 已投資新設子公司,雖尚未投入資本,惟財務報告附註皆未揭露該項投資,核有未符財報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第12段規定。
缺 失 事 項:
4. 未督促子公司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設置內部稽核單位,致子公司簽訂代理權合約時,未事前對該等客戶進行徵信作業,即進行相關交易,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內控處理準則)第38條及41條規定。
缺 失 事 項:
5. 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人有缺席轉投資事業董事會之情形,違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長期股權投資檢討分析作業」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已投資新設子公司,雖尚未投入資本,惟財務報告附註皆未揭露該項投資,核有未符財報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第12段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依財報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第12段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2. 取得轉投資公司股權,交易價格係參考標的公司最近一期自結報表之淨值,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取得處分資產準則)第10條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應依取得處分資產準則第10條規定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缺 失 事 項:
3. 子公司未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及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子公司應另訂處理程序之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3. 應依取得處分資產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督促子公司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4. 未督促子公司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設置內部稽核單位,致子公司簽訂代理權合約時,未事前對該等客戶進行徵信作業,即進行相關交易,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內控處理準則)第38條及41條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4. 應依內控處理準則第38條規定督促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依第41條規定監督與管理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
5. 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人有缺席轉投資事業董事會之情形,違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長期股權投資檢討分析作業」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5. 應依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6. 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對非屬子公司之轉投資事業執行監督管理工作,如不定期檢視財務報表、資金狀況,及按月取得月結之管理報告等。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6. 應依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內部控制
缺 失 事 項:
1. 銷貨客戶以設備抵償積欠帳款,以及取得設備後再租回予交易對象之資產交易未確實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執行採購前之取得目的及效益相關評估作業。
2. 公司與他公司簽訂寄銷售合約,未能確認特定人士是否有權代表對方即將相關貨品交予特定人士,核有違反其銷售及收款循環訂單處理作業「接單處理-業務人員與客戶談妥交易是否經客戶確認」。
3. 票據領用及印鑑管理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致發生支票遭盜開情事。
4. 客戶發生應收帳款逾期情形後,仍持續進行銷貨,核有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情事。
5. 公司或子公司取得有價證券金額超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限額,且未依內部控制相關規定製作投資申請表、短期投資增減變動表及有價證券抵押予銀行之核准文件等資料。
6. 核決權限表未具體規範各項營運及投資活動金額之核決權限。
7. 取得銀行貸款額度及動用未依核決權限表提請董事會核備。
8. 內部稽核主管未依內控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9. 簽署重要合約並無內部簽呈或經董事會決議,且用印申請單亦經過塗改。
10. 銷貨客戶之信用控管表未填寫最終核准授信額度且未經財務主管覆核簽章。
缺 失 事 項:
1. 銷貨客戶以設備抵償積欠帳款,以及取得設備後再租回予交易對象之資產交易未確實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執行採購前之取得目的及效益相關評估作業。
2. 公司與他公司簽訂寄銷售合約,未能確認特定人士是否有權代表對方即將相關貨品交予特定人士,核有違反其銷售及收款循環訂單處理作業「接單處理-業務人員與客戶談妥交易是否經客戶確認」。
3. 票據領用及印鑑管理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致發生支票遭盜開情事。
4. 客戶發生應收帳款逾期情形後,仍持續進行銷貨,核有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情事。
5. 公司或子公司取得有價證券金額超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限額,且未依內部控制相關規定製作投資申請表、短期投資增減變動表及有價證券抵押予銀行之核准文件等資料。
6. 核決權限表未具體規範各項營運及投資活動金額之核決權限。
7. 取得銀行貸款額度及動用未依核決權限表提請董事會核備。
8. 內部稽核主管未依內控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9. 簽署重要合約並無內部簽呈或經董事會決議,且用印申請單亦經過塗改。
10. 銷貨客戶之信用控管表未填寫最終核准授信額度且未經財務主管覆核簽章。
11. 重大商品仲介交易未簽訂買賣契約書,僅透過電話及Email合意,採購程序顯有疏失,造成大量存貨面臨呆滯風險。
12. 未依「客戶報價與信用管理辦法」審核財務惡化客戶之信用,且未辦理確保帳款回收措施,而持續出貨。
13. 新增之主要銷貨客戶及供應商,未確實建立客戶基本資料、收付款條件及授信評估等資料。
14. 銷貨交易未檢附訂單確認單,或相關銷貨憑證之廠商名稱及客戶基本資料表皆未更新,核有未符銷貨循環之訂單處理作業。
15. 採購轉由境外物流公司代為保管存貨之交易,未確實填寫進貨暫收/免檢入庫單等表單。
16. 銷貨交易系統針對信用查核超限處理方式皆顯示為不檢查,接單出貨明顯未確認客戶授信狀況。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內控處理準則及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
其他
缺 失 事 項:
獨立董事(兼薪酬委員)於任職期間承接公司訴訟案件,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和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以下分別簡稱獨董設置辦法及薪酬委員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獨立董事(兼薪酬委員)於任職期間承接公司訴訟案件,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和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以下分別簡稱獨董設置辦法及薪酬委員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獨董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及薪酬委員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
***
會計師部分:
**
舞弊之考量
*缺 失 事 項:
***
會計師部分:
**
舞弊之考量
*缺 失 事 項:
1. 簽證會計師業已發現公司有漏未將作廢支票截角取下黏貼於支票簿,而直接將作廢支票送至銀行銷毀,致可能發生未入帳之流通在外票據情事;卻未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8號第154條規定修改查核程序或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18條規定執行外部函證查核程序,以釐清是否有未入帳流通在外之票據;亦未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3號第3條規定考量舞弊導致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暨未依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等,核有違反查簽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依查簽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規劃查核工作。
*缺 失 事 項:
2. 銀行存款之核閱工作,僅就公司表示目前唯一使用之支存帳戶進行支票存根截止測試,而未瞭解其他支存帳戶使用情形。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銀行存款之核閱工作,僅就公司表示目前唯一使用之支存帳戶進行支票存根截止測試,而未瞭解其他支存帳戶使用情形。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6號-財務報表之核閱」第1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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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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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減損
*缺 失 事 項:
1. 應收票據有逾期情事,惟未審慎評估應收票據收回可能性,暨該公司未提列備抵呆帳之合理性。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收票據有逾期情事,惟未審慎評估應收票據收回可能性,暨該公司未提列備抵呆帳之合理性。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2. 機器設備減損評估之工作底稿誤記營收金額,致影響減損之評估結果甚鉅,會計師未確實進行查詢、比較及分析。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機器設備減損評估之工作底稿誤記營收金額,致影響減損之評估結果甚鉅,會計師未確實進行查詢、比較及分析。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應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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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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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項
*缺 失 事 項:
1. 公司與出售土地交易對象發生重大預付款項,惟簽證會計師未就同時出現收付款項交易之合理性進行評估,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及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2目應了解重大預付款項合理性之規定。
2. 屬資金貸與之預付貨款交易,會計師未查明交易之原因、期間及性質,瞭解其合理性。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公司與出售土地交易對象發生重大預付款項,惟簽證會計師未就同時出現收付款項交易之合理性進行評估,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及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2目應了解重大預付款項合理性之規定。
2. 屬資金貸與之預付貨款交易,會計師未查明交易之原因、期間及性質,瞭解其合理性。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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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
*缺 失 事 項:
1. 採用公司提供之估價報告作為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是否允當表達之主要「證據」,惟未就估價報告內容是否適當表示意見;且並無提供其瞭解相關假設、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暨取得支持財務資訊相關項目是否允當表達之證據。僅於工作底稿記載「審計報告將特別強調此一事實,並分攤責任予估價師」,並於查核報告中提及專家報告。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投資性不動產
*缺 失 事 項:
1. 採用公司提供之估價報告作為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是否允當表達之主要「證據」,惟未就估價報告內容是否適當表示意見;且並無提供其瞭解相關假設、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暨取得支持財務資訊相關項目是否允當表達之證據。僅於工作底稿記載「審計報告將特別強調此一事實,並分攤責任予估價師」,並於查核報告中提及專家報告。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查簽規則)第9條及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相關規定辦理。
*缺 失 事 項:
2. 帳列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評價由成本法改採公允價值法,簽證會計師未請公司將帳面價值增加數追溯調整保留盈餘。
1. 簽證會計師未將本期新增之前十大客戶「全數」納入查核樣本,核有未符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之規定。
2. 重大銷貨退回原因於工作底稿未有相關記載,核有未符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3款第16目之規定。
*缺 失 事 項:
2. 帳列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評價由成本法改採公允價值法,簽證會計師未請公司將帳面價值增加數追溯調整保留盈餘。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2. 應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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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
*缺 失 事 項:1. 簽證會計師未將本期新增之前十大客戶「全數」納入查核樣本,核有未符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之規定。
2. 重大銷貨退回原因於工作底稿未有相關記載,核有未符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3款第16目之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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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
函證
*缺 失 事 項:
1. 部分非郵寄函證未於工作底稿記載傳送方式,且查核人員未注意取得函證是否係由應回函公司用印,核有未符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第29條及第33條規定。
2. 簽證會計師針對銀行存款之查核,未就公司全部支存帳號發函詢證,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附錄三、實施金融機構往來函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情事。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1. 部分非郵寄函證未於工作底稿記載傳送方式,且查核人員未注意取得函證是否係由應回函公司用印,核有未符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第29條及第33條規定。
2. 簽證會計師針對銀行存款之查核,未就公司全部支存帳號發函詢證,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附錄三、實施金融機構往來函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情事。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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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報告之採用
*缺 失 事 項:
1. 工作底稿引述專家減損評估報告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減損之查核證據結論時,誤植評估報告金額。
2. 會計師表示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執行「專家報告之採用」相關評估程序,係透過電話方式與評鑑人員討論,而未將相關討論評估過程記載於查核工作底稿。
專家報告之採用
*缺 失 事 項:
1. 工作底稿引述專家減損評估報告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減損之查核證據結論時,誤植評估報告金額。
2. 會計師表示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執行「專家報告之採用」相關評估程序,係透過電話方式與評鑑人員討論,而未將相關討論評估過程記載於查核工作底稿。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5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規定加強查核人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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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項及承諾
*缺 失 事 項:
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其他地主共同以多筆土地向銀行申請貸款,並同時擔任其他地主之保證人,簽證會計師已取得前開董事會議事錄,惟並未要求公司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背書保證事項,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審計準則公報第23號第5條對已查得之或有事項,評估其在財務報表上表達是否適當,暨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20款第1目背書保證應查明是否符合法令並於財務報表適當揭露等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其他地主共同以多筆土地向銀行申請貸款,並同時擔任其他地主之保證人,簽證會計師已取得前開董事會議事錄,惟並未要求公司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背書保證事項,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審計準則公報第23號第5條對已查得之或有事項,評估其在財務報表上表達是否適當,暨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20款第1目背書保證應查明是否符合法令並於財務報表適當揭露等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3號-或有事項之查核」及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20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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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經營之評估
*缺 失 事 項:
財務報表出具日前公司已出現銀行借款到期未償還情形,公司雖已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此情事,惟簽證會計師僅取得主要股東出具之財務支援承諾書(但其能力存有重大疑慮),未考慮鉅額負債未償還對財務報表之影響,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審計準則號公報第16號第5條第1項第6款評估關係人對受查者所作財務支援安排之有效性及可行性,及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2款第7目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財務報表出具日前公司已出現銀行借款到期未償還情形,公司雖已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此情事,惟簽證會計師僅取得主要股東出具之財務支援承諾書(但其能力存有重大疑慮),未考慮鉅額負債未償還對財務報表之影響,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審計準則號公報第16號第5條第1項第6款評估關係人對受查者所作財務支援安排之有效性及可行性,及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2款第7目規定。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16號-繼續經營之評估」及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2款第7目規定辦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03月22日
104年度本公司對國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
現金及約當現金
缺失事項:1. 現金及約當現金包含定期存款時,未於會計政策說明分類標準。
違反法規:1. IAS7「現金流量表」第6段及第7段
缺失事項:2. 現金流量表未依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適當分類及揭露。
違反法規:2. IAS7「現金流量表」第11段、第16段及第21段。
存貨
違反法規:1. IAS2「存貨」第36段(d)。
違反法規:2. IAS2「存貨」第36段(g)。
金融工具
缺失事項:1. 未揭露報導期間結束日已逾期但未減損之金融資產帳齡分析。
違反法規:1. IFRSs7「金融工具:揭露(2013年版藍本)」第37段(a)。
缺失事項:2. 未揭露報導期間結束日企業所暴露之每一類型市場風險之敏感度分析,列示攸關之風險變數若於該日發生合理可能之變動時,將如何影響損益及權益,暨編製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與假設等資訊。
違反法規:2. IFRSs7「金融工具:揭露(2013年版藍本)」第40段。
違反法規:1. IFRSs7「金融工具:揭露(2013年版藍本)」第37段(a)。
違反法規:2. IFRSs7「金融工具:揭露(2013年版藍本)」第40段。
缺失事項:3. 財務報告附註有關金融工具揭露或「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公告之交易種類、契約總金額、認列已(未)實現損益金額等資訊誤植。
違反法規: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
缺失事項:4. 股權淨值已顯著低於帳面價值惟未審慎評估減損。
違反法規:4. IAS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第58段。
投資性不動產
違反法規: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
違反法規:4. IAS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第58段。
缺失事項:營業租賃出租之建築物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或出租予子公司供自用之不動產分類於投資性不動產。
違反法規:IAS40「投資性不動產」第5段、第8段及第15段。
預付款項
缺失事項:預付款項未依性質為適當分類揭露。
違反法規: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第1項。
營業收入
違反法規:IAS40「投資性不動產」第5段、第8段及第15段。
預付款項
違反法規: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第1項。
缺失事項:企業作為代理人代第三方收取之金額並非收入(如:未承擔存貨風險、不具訂價自由),惟以總額認列。
違反法規:IAS18「收入」第8段。
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缺失事項:1. 財務報告附註有關「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大陸投資資訊」之揭露,有價證券之帳面價值、市價(淨值)及認列之投資損益等金額有所誤植或未予揭露所有符合重大性原則之轉投資公司。
違反法規: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
缺失事項:2. 未揭露或誤植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情形及金額。
違反法規:IAS18「收入」第8段。
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違反法規: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
違反法規: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0目。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缺失事項:1. 公司(或其子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有下列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之情事:
(1). 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者,未訂定其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2). 屬短期融通之資金貸與,允許貸與期限得依實際需要延長展期,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
(3). 未訂定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4). 未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5).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雖不受前揭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限制,惟未訂定其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6). 未訂定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
(7). 未訂定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1). 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者,未訂定其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2). 屬短期融通之資金貸與,允許貸與期限得依實際需要延長展期,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
(3). 未訂定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4). 未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5).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雖不受前揭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限制,惟未訂定其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6). 未訂定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
(7). 未訂定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違反法規: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1). 第10及13條
(2). 第3條第2項。
(3). 第9條第2款。
(4). 第9條第3款。
(5). 第3條第4項。
(6). 第12條第3款。
(7). 第12條第11款。
(1). 第10及13條
(2). 第3條第2項。
(3). 第9條第2款。
(4). 第9條第3款。
(5). 第3條第4項。
(6). 第12條第3款。
(7). 第12條第11款。
缺失事項:2. 公司(或其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對象、程序及金額有下列不符規定之情事:
(1). 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將資金貸與他人貸放期間超過一年。
(2). 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因公司營運虧損淨值下降或因與其業務往來金額下降,導致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超過個別對象限額或總限額。
(3). 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視為資金貸與者,未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記入備查簿中。
(4).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母公司淨值為計算,未以子公司淨值計算。
(5). 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雖經董事會決議,
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惟其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授權額度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6). 公司為無業務往來亦無持股控制關係之他人從事背書保證。
違反法規: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1). 第3條第2項。
(2). 第3條第1項及公司所訂限額。
(3). 第8條第1項。
(4). 第3條第1項。
(5). 第14條第3項。
(6). 第5條第1項。
缺失事項:
3. 「資金貸與他人」財務報表附註及公告揭露有關資金貸與性質、資金貸與餘額及額度等資訊有所誤植。
違反法規:
(1). 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將資金貸與他人貸放期間超過一年。
(2). 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因公司營運虧損淨值下降或因與其業務往來金額下降,導致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超過個別對象限額或總限額。
(3). 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視為資金貸與者,未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記入備查簿中。
(4).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母公司淨值為計算,未以子公司淨值計算。
(5). 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雖經董事會決議,
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惟其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授權額度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6). 公司為無業務往來亦無持股控制關係之他人從事背書保證。
(1). 第3條第2項。
(2). 第3條第1項及公司所訂限額。
(3). 第8條第1項。
(4). 第3條第1項。
(5). 第14條第3項。
(6). 第5條第1項。
3. 「資金貸與他人」財務報表附註及公告揭露有關資金貸與性質、資金貸與餘額及額度等資訊有所誤植。
違反法規:
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
缺失事項:
4. 資金貸與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違反法規:
5. 背書保證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違反法規:
5.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董事會運作
4. 資金貸與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違反法規:
4.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
缺失事項:5. 背書保證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違反法規:
5.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缺失事項:
1. 內部稽核主管未列席定期性董事會並為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違反法規:
2.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所出具之委託書未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違反法規:
1. 內部稽核主管未列席定期性董事會並為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違反法規:
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條。
缺失事項:2.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所出具之委託書未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違反法規: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
缺失事項:
3. 董事會議事錄未記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列席者姓名與職稱。
違反法規:
4. 董事會之召集未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違反法規:
3. 董事會議事錄未記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列席者姓名與職稱。
違反法規:
3.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
缺失事項:4. 董事會之召集未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違反法規:
4.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
缺失事項:
5. 董事會討論事項內容涉及董事個人事項,惟具利害關係之董事並未迴避參與討論及表決。
違反法規:
5. 董事會討論事項內容涉及董事個人事項,惟具利害關係之董事並未迴避參與討論及表決。
違反法規:
5.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
興櫃公司104年第4季財務報告實質審閱結果缺失彙總表缺失說明
1. 興櫃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關係人之額度有超過其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所定限額之情事。
2. 興櫃公司對於銷貨客戶授信額度之評估,未就各銷貨客戶之財務或業務等面向進行審慎評估,且對各銷貨客戶之收款條件差異甚大。公司宜制訂收款條件原則性之規範,對於個別客戶收款條件與原則性規範有重大差異情事時,應敘明原因並經適當之核決程序後為之。
3. 興櫃公司就金額重大之「其他收入」及「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等科目附註揭露有不充分之情事。
4. 興櫃公司資金貸與對象為醫療院所,惟依公司法第15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所規範之可資金貸與對象,僅限於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因一般醫療院所非屬公司或行號組織,致有未符合上開法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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