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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會計師的二三事(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會懲字第1050021374號
主  旨:陳富城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事件,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之處分確定。

依  據:會計師法第68條。

公告事項:

一、 陳富城會計師受託辦理文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業務,核有下列違反規定之情事:

          會計師於查核工作底稿中註明「公司要求五年免稅,本期一定要申報,5年免稅期間96.1~100.12.31,但公司說到101.12.31,因其中96年未抵,順延一年,所以才到101.12.31。」及「公司未提供申請書(公司要求抵,所以予以計算扣抵)」等文字,顯見會計師於查核時,即已獲知受查公司核准文件所載免稅期間為96至100年度,如有延遲免稅年度,亦應有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惟受查公司無法提出核准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之證明文件,縱受查公司上一年度所得稅申報書所載免稅期間為96至101年度共6年,依會計師專業知識應知顯屬錯誤,惟會計師仍逕按受查公司之主張核認,未盡專業之注意,核有未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7條第2款第3目規定查明受查公司是否仍在免稅期間,顯有疏失。

二、 檢附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影本乙份。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案號:10412300009號)

               臺灣省
被付懲戒人:陳富城會計師 屬 高雄市 會計師公會

行為時事務所:昱彰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548號6樓



被付懲戒人因涉嫌違反會計師法事件,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交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陳富城會計師應予 申誡

  事 實

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南區國稅局)移送事由略謂:

          本案被付懲戒會計師受託辦理文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僅憑受查公司主張有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及考量不予申報抵減免稅所得受查公司即可能面臨巨額所得稅負擔,而未查明是否有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逕列報受查公司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13,683,813元,並於結算申報書第22頁申報填載免稅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惟經南區國稅局查得經濟部工業局於96年7月13日工中字第09605025850號函核發受查公司「五年免稅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之自行選定免稅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受查公司101年度無獎勵免稅所得之適用,卻虛報免稅所得13,683,813元,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3,683,813元,以致短漏報所得稅額2,326,249元,會計師因該免稅期間屆滿應注意而未注意或未予以仔細詳加審閱經濟部公文等文件,有違反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7條第2款第3目規定,爰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8款及會計師法第61條第3款規定,報請交付懲戒。

二、被付懲戒會計師答辯意旨略謂:

(一) 會計師首次受託辦理受查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免稅所得時,已請受查公司提供相關延期核准文,亦發現於前任會計師之前期營所稅申報書載明抵減期間為96.01.01~101.12.31(期間為六年),經受查公司於102年4月28日出具書面聲明表示,係因第一年(96年)未提出抵減,公司確有申請延期抵減,惟因一時匆促找不到該延期核准函,事後若因此產生稅負問題,公司願自行負責。會計師確信免稅所得申請延期應為屬實,故將該免稅所得納入抵減,會計師確已盡專業上最大之注意。

(二) 會計師考量申報抵減僅係保障受查公司之基本權益,若未予申報抵減主張權益,受查公司即可能面臨約2,326,000元之稅額損失(因確係僅抵減4年),而若申報抵減,仍須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核定,申報抵減金額不代表即是最後可抵減之金額,且申報抵減錯誤,稽徵機關將否准抵減。本案電腦一查即知分曉,若日後遭查獲,不僅須補繳稅款更遭受0.8倍罰款,稽徵機關為最大贏家,會計師及受查公司實無虛報免稅所得之企圖。

(三) 本案主係因年度已久遠(當時已逾4~5年),受查公司一直誤認為已申請延期一年,會計師僅能就當時狀況做最適切之處置,會計師及受查公司並無虛列免稅所得、短繳所得稅額之意圖,會計師已盡最大之注意,就當時之狀況做最適切之處置。

  理 由

按「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及「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分別為會計師法第11條、第41條及第61條所明文規定。本案陳富城會計師受託辦理受查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有下列違反首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一、 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7條第2款第3目規定,課稅所得額及稅額計算之查核,免稅所得其依法享受免徵所得稅獎勵者,應查明是否已取得核准證明等各項規定文件;核對帳簿、憑證、文件等資料,查明是否合於規定免稅要件;是否仍在免稅期間;免稅所得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有關計算方法、公式、成本費用之分攤歸屬等計算過程並應詳予說明。

二、 查會計師於查核工作底稿中註明「公司要求五年免稅,本期一定要申報,5年免稅期間96.1~100.12.31,但公司說到101.12.31,因其中96年未抵,順延一年,所以才到101.12.31。」及「公司未提供申請書(公司要求抵,所以予以計算扣抵)」等文字,顯見會計師於查核時,即已獲知受查公司核准文件所載免稅期間為96至100年度,如有延遲免稅年度,亦應有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惟受查公司無法提出核准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之證明文件,縱受查公司上一年度所得稅申報書所載免稅期間為96至101年度共6年,依會計師專業知識應知顯屬錯誤,惟會計師仍逕按受查公司之主張核認,未盡專業之注意,核有未依前開規定查明受查公司是否仍在免稅期間,顯有疏失。

三、 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7條規定:「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對於帳簿文據、所得稅申報書表之查核,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意見之表達,須保持公正嚴謹之態度,維護公私法益。」因此對於租稅減免之獎勵措施,如不符合免稅規定,即無租稅減免之獎勵及權益,營利事業應按經營成果誠實申報納稅,始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是以,會計師主張提出申報抵減係保障受查公司基本權益之主張,顯非妥適。另會計師稱稽徵機關為最大贏家,惟稅務申報案件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規範相關處罰,此係為督促其善盡應作為之義務,以達成維護租稅公平,會計師答辯主張純屬卸責之詞。

四、 另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得稅申報案件,除少部分列為選查案件查核外,其餘案件均採書面審核按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數核認。本件係經列選抽查,調閱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始查獲虛列免稅所得情事,本案會計師未保持公正嚴謹之態度,維護公私法益,致受查公司虛列免稅所得高達13,683,813元,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3,683,813元,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額2,326,249元並處罰1,395,749元確定在案(受查公司101年營業收入淨額658,986,890元,其調整所得額13,683,813元超過1,000萬元,且占其營業收入淨額之比例達百分之2以上),其不實之表達,造成受查公司短繳鉅額稅款,情節重大,顯涉有違失。

五、 查本案會計師未依規定查明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是否仍在免稅期間,且明知虛列免稅所得將造成補徵稅額並處罰鍰,卻仍逕行計算免稅所得並申報列報所得額減除,致受查公司因未誠實申報而受罰,以會計師之專業知識自應知其非屬最適切之處置,會計師之查核工作顯有疏失。

綜上,陳富城會計師核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41條規定,洵堪認定,爰依同法第61條第3款及第62條第3款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裕群

委員 劉連煜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劉嘉雯

委員 林嬋娟

委員 許崇源(請假)

委員 陳富煒

委員 劉昇昌

委員 陳柏華

委員 張學志

委員 李燕松

委員 李鎂

委員 吳自心

委員 詹庭禎(請假)

委員 鍾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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