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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執行業務者低價攬案可否比照公會收費標準調增收入 (推計課稅探討--稅務旬刊第1933期部分文章)

稅務旬刊第1933期(部分文章)

執行業務者低價攬案可否比照公會收費標準調增收入
.聯合執筆.

壹、前 言

  近年來專門執業人員考試及格人數大幅增加,每年有數百位會計師、律師新加入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使得少數從業的會計師、律師為開拓業務或穩固既有客源,往往以低於市場行情或公會收取酬金標準的價碼,不計成本進行低價攬案。姑不論低價攬案是否影響執業品質,抑或是構成不當競爭的問題,就執行業務所得稅的查核而言,稽徵機關可否基於當事人約定酬金過低,而按照公會公布的酬金標準,逕行調增酬金收入?此除關係推計課稅的合法性要件,尚涉及稅法與公平交易法間的關聯,本文以下乃舉一則實例深入探討之。

貳、案例事實與本件爭點

  緣某會計師8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僅80餘萬元,當年度共辦理資本額簽證1,300餘件,惟每件多為500元至700元,故該部分收入僅申報61萬餘元;經該管國稅局調帳核定後,依當年度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調整增列收入250餘萬元,核定應補徵稅款77萬餘元。

  該管國稅局調增該名會計師當年度的資本額簽證收入,所持理由略有以下兩點:

 1.按照會計師公會頒布的會員收取酬金標準,訂有「會計師承辦案件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以維持服務之品質,且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至其酬金之衡量,宜依本參考表之各項規定辦理,但不得與公平交易法牴觸。」因該名會計師以低於公會標準延攬業務,除違反上開公會酬金約定標準,且悖離公平交易法規定「維護交易秩序及確保同業公平競爭」的意旨。

 2.該名會計師於復查、訴願階段,經該管國稅局要求,自行函詢各該客戶,然僅取具80餘件回證,與當年度承辦1,300餘件,相去甚遠,自難謂已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提示完整的帳簿文據。

  本件該管國稅局以推計課稅方式核定原處分,倘深入觀之,似涉及以下幾項法律問題: 
推計課稅及設算所得應遵守如何的基本原則? 
推計課稅(特別是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按查得資料或同業標準核定)的協力義務內容與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該名會計師業已提示合法記載的帳簿、憑證,該管國稅局可否以低價攬案為由,按所得稅法第83條調增收入? 
執行業務所得的查核基礎為何? 
公會建議收取酬金標準的法律性質可否拘束課稅行為的效力? 
低價攬案縱違反公平交易法意旨,與所得稅的查核有無關聯?.....

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繼承--民法相關規定








持遺囑辦理物權登記該遺囑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記載有4位繼承人,惟被繼承人以自書遺囑指定其中2人平均繼承,依法務部92年8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釋意旨,並無不可。另依同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該遺產尚無需依民法第1151條先認定為4位繼承人公同共有,再轉給該2位繼承人,而是由該2位繼承人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之效力,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301至3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更新日期: 105/06/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女氣爆罹難 岳母討房女婿判還
中時電子報作者曹明正╱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1月6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

楊姓女子去年8月1日因高雄氣爆罹難,丈夫卻拒絕將丈母娘借名登記給女兒的房產歸還,楊母憤而提告討房,高雄地院審結認為,房地所有權狀都是楊母保管,稅金也都是楊母在繳,判楊母勝訴。可上訴。

楊母表示,12年前買房與3名女兒、1名兒子同住,本來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但2009年兒子在外面欠債,因多次有人要她代償,她考量大女兒有慢性病、小女兒又已嫁作人婦,經二女兒同意後,改將房子登記在二女兒名下。

去年8月1日高雄發生氣爆,二女兒不幸罹難,楊夫認為自己是繼承人,拒絕將房產歸還給丈母娘,並說4年前提親時楊母曾說女兒出社會後所賺得錢都交給媽媽,房子是女兒買的,房貸也是女兒繳的,後來才會把房子過給女兒。

楊母說,二女兒結婚後,女婿、外孫並未搬離家,仍與她住在一起,但房屋的所有權狀是由她保管,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費也都是她在繳,可證明她才是房子的主人,當初只是因為兒子被追債,才向二女兒借名登記房產。

法院調查認為楊母本意若是贈房給楊女,理應由女兒自行負擔稅捐、水電等支出,且楊家成員狀況的確如楊母所述,大女兒在16年前就有腎病變,小女兒在2007年結婚後搬離家,兒子在6年前因欠債還被告到法院。

楊夫另辯稱,太太在新崛江擺攤,月收入最多的時候可超過10萬元,有足夠能力繳交房貸,但法官要他提出楊女收入或其他存款證明他卻提不出來,雄院最後採信楊母說詞,認定她才是房產所有權人,判女婿須歸還房子。




法定繼承人 應繼分 特留分
順位 有配偶 無配偶 配偶: 應繼分之1/2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後直血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
按繼承人數平均計算 依同順序繼承人數平均計算 應繼分之1/2
二、父母。 配偶:遺產1/2
另1/2:由父母平均計算
應繼分之1/2
三、兄弟姊妹。 配偶:遺產1/2
另1/2:由兄弟姊妹平均
應繼分之1/3
四、祖父母。 配偶:遺產2/3
另1/3:祖父母平均計算
應繼分之1/3
無一至四順位繼承人 配偶:遺產全部 歸屬國庫(#1185) --


遺產繼承人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2-1143 條
(刪除)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原生家庭父母過世後 ,被收養者還有繼承遺產之權利嗎?

原生家庭父母 以下稱為『本生父母』

若本生父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過世,被收養者則無繼承權
於本生父母過世前終止收養關係,曾被收養者始有繼承權


民法
第1077條第2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終止收養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第 1080-1 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第 1080-2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者,無效。
第 1080-3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
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
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
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
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
銷。
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
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


遺囑方式 成立要件 法條
自書遺囑 (1)自書遺囑全文;
(2)記明年、月、日;
(3)親自簽名;
(4)有增減塗改應註明修改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1190
公證遺囑 (1)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4)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替。
1191
密封遺囑 (1)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3)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4)如非本人自寫應陳述繕寫人姓名及住所;
(5)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之陳述;
(6)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1192-1193
代筆遺囑 (1)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
(2)口述遺囑意旨;
(3)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4)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替。
1194
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成立遺囑:
***方法一***
(1) 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口授遺囑意旨;
(3)見證人之一人筆記,記明年、月、日;
(4)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
***方法二***
(1) 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3)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
(4)全部予以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5)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1195-1198

 第 三 章 遺囑
      第 二 節 方式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93 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辦理繼承申報流程
參考自:http://emilycpa.blogspot.tw/2014/01/inheritance.html

→〔戶政處〕帶身份證、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印鑑,與被繼承人同戶籍之繼承人印章。死亡登記及申請除戶謄本(備註加上何時死亡的,收回被繼承人身份證)、繼承人戶籍謄本 (各地戶政單位可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 (第一次辦理需本人回戶籍地帶身份證、印章)、門牌證明 2份給國稅局和地政處 (若建物和土地所有權狀記載為舊門牌號碼)。

→〔國稅局〕各分局或總局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遺產稅申報到總局受理。申報最後拿到遺產完(免)稅證明為止。

→〔金融機構〕拿著存摺去補登存款或投資餘額,拿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和銀行服務台人員說明要辦繼承拿表格及查詢往生日當天餘額,或是找不到存摺就花錢申請餘額證明,存摺影印封面及內頁最後載有餘額那一頁給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拿終止申請書。存款領回及終止、重新申請電話瓦斯水電等自動扣繳。

→〔地政處〕土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注意是否為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建物登記簿謄本。若房屋和土地是同一地號的就會一起列出。申請繼承登記(含分割繼承),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變更。通知取件拿新的土地及建物謄本、國稅局發的遺產完(免)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繳費後的印花稅單。

→〔被繼承人之生前服務單位〕查詢是否有撫恤金。

→〔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稅。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

→〔證券公司〕到被繼承人開戶的證券公司辦理集保股票繼承過戶。

→〔監理所〕辦理車輛繼承過戶。

→〔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限定或是拋棄繼承。

→〔其他〕水電瓦斯公用事業單位、電話辦理變更或終止等。

  • 所需表格下載:

http://www.gov.tw/category/categorydetail.aspx?categoryid=H00&stype=0

  •  遺產稅申報書下載點: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1/6752738005900683266?tagCode=

一、死亡登記(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

*攜帶死亡證明書、代理人身份證、印章至被繼承人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除戶謄本10張應該就夠。

*辦理死亡登記時身份證會繳回去,戶口名簿用紅筆劃掉被繼承人再歸還。除戶戶籍謄本可替代死亡證明,或是被繼承人個人資料身份證明。另外被繼承者之配偶身份證上的配偶欄也需變更,可以申請保留配偶姓名多加歿字或者直接刪除,另繳新製身份證的費用 $50。

*可代請戶籍謄本不需本人親辦,所需文件:

http://www.hdali.taichung.gov.tw/work/file2/C1236.doc.pdf

一、申請人:(一)當事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二)利害關係人。(三)受委託人。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三、規費每張15 元。
四、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認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首次或是變更需本人親自辦理,補請則只需申請人的原留印鑑+身份證及被委託的人的印章+身份證。從未辦過要多收 $20,若換戶籍地視同新辦。每一張印鑑證明要收 $20。

http://www.banqiao.ris.ntpc.gov.tw/web66/_file/1180/upload/selfpage/FORM/382024600A-IZ0-C05-forms.pdf

◎印鑑登記: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章。當事人親自辦理。

◎印鑑變更: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新、舊印鑑章。當事人親自辦理。

◎印鑑證明: 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受託人)。印鑑章。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填寫書面委任書,內容應載明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戶籍地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交予受委任人代為辦理,不限格式,代辦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備驗)。

*若準備辦房屋及土地繼承過戶,且地址經過改編,可申請「門牌證明」2份,一份附送給國稅局遺產稅申報證明現有地址與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上舊地址不符之用;一份給地政處,辦新權狀時順便更正。

二、申報遺產稅(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依照被繼承人生前之戶籍所在地申報遺產稅,去國稅局拿表格填,或等國稅局公文通知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申報。我在申報完遺產稅也拿到完(免)稅證明後,才收到「遺產稅暨綜合所得稅申報通知書」 (約辦好除戶後半個多月)。

財產多人繼承時,只要其中一個繼承人提出遺產稅申報即已達到完成申報的義務。其他繼承人若對已經提出的申報書有疑義,並認為有補報的必要,都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補報。

在遺產繼承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95/9110164687264616403?tagCode=

• 98年1月23日(含)以後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單一稅率10%。遺產免稅額細節請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問答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450


*繼承系統表搭配的是每一位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謄本。如果子女中有人被收養,出養給別人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親是無繼承權的(養子女則是有繼承權),出養子女不需印鑑證明,但需附出養時的戶口謄本證明無繼承權。


* 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到底有什麼財產,可先至全國各地國稅局(不限轄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內容包括各類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土地、房屋不動產車輛等。請先攜帶以下證件去辦理:

◎ 繼承人身份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 委託他人申請時,除上述證件外須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利息所得】研判被繼承人存款情形,但不是每家開戶的金融機構都會被列出,只有利息收入高到被銀行預扣繳利息後才會出現,所以每找出一本存摺就去補登。

【股利所得】推斷被繼承人上市股票投資狀況,開集保戶證券公司補刷集保存摺,確定持有股數餘額明細。影印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載有持股餘額給國稅局,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收盤價為準,我將每日的 e-mail對帳單上有收盤價印下來一併給國稅局。


*目前好像沒有債務清冊這種東西,如果有疑慮被繼承人之前做過保人或有不明債務,可以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都去法院公證。

*若土地登記簿謄本;房屋: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舊地址,與現在的地址不符,先去戶政處申請門牌證明 2 份 各給國稅局及地政。為了門牌證明讓我在大熱天多跑好幾次啊!

*一般區域的國稅局分處不受理遺產稅申報,得至轄區縣市的國稅總局辦理。申報收件後最快半天可寄發或是自領(二種方式自選)完稅證明。


三、查有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

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拿到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地方稅局,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根據遺產完稅證明上的遺產明細自行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分配方式,為免麻煩起見:最好是每個繼承人或多或少都繼承到一些遺產。如:房屋、土地、股票、銀行存款或現金等。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已到戶政處做過印鑑證明章,地方稅局開立印花稅單後,繳交協議成立時土地及房屋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地方稅局不會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貼印花,而是根據協議書上的金額開立印花稅單去繳納,故以後如需要可以自己影印再蓋印鑑章就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搭配印鑑證明單才算是有效文件。

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那欄,要將幾分之幾比例列出,如果為單一人繼承要寫「XXX全部繼承」幾個字。



四、房屋土地申請繼承登記(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房屋及土地繼承過戶先到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拿表格,再準備文件如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2.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3.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戶政所)
4.繼承系統表-->用該所提供或是先打好的。(見上方附有表格)。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2份、繳費後的印花稅單。(地方稅務局查有無欠稅時可先繳印花稅)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 1份。 (國稅局發的)
7.土地登記申請書-->該所提供。
8.登記清冊-->該所提供。
9.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繼承人印章。
10.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法院公證文)+影本一份
11.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果是單純繼承這條基本上是不用理)

*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地政處現場拿,有範本可參考填表),檢附原始房地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以上這些文件備妥準備送件前,先到地政服務台人員幫忙看是否有遺漏未填妥。讓服務台人員整理訂成一本,方便承辦人員查核。

*土地登記申請書只需預定繼承房屋土地之繼承人填申請人欄位即可,不用寫上全部所有繼承人。若非本人親辦需加代理人。

*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繼承登記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

*建議帶所有的印鑑章去,收文的人會當場看文件,修改部份要補蓋章。正式收文後三天內如沒有再補件會通知領新的權狀。若有急需可向承辦人員情商是否能快點拿到,我的情況是隔天下午就可拿著號牌及印鑑章拿到新權狀。



五、存款提領結清

先補登存摺或拿除戶證明向銀行查詢所有往生者的存款歸戶確定餘額,以「往生日」的存款餘額列入遺產稅申報。要全體繼承人到銀行現場不太可能時,可拿「繼承存款委託書」蓋印鑑證明章代理,所有人含無繼承權人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身份證及印章。

台灣銀行特別要求原始戶籍手抄本,用來證明所有合法繼承人皆包含進去無遺漏。存款餘額不到 20萬時,不需要等到國稅局的完(免)稅證明,且知道印鑑章及通儲密碼就直接領光,要去櫃台做結清動作最少等半小時以上。

如果有出養子女最好附一張繼承系統表 。如果不急著用錢,未到期的定存單可以直接轉移換成繼承人名字續存,不用中途解約。

如果被繼承人的帳戶申請過存款自動扣款:如郵政壽險保費、公用事業費用轉帳代扣等,早點去辦終止就不會再自動扣繳。請記得再提供新的戶頭去辦裡扣繳,要帶要做扣繳過的帳單以便申請填寫。

*看各家金融機構經辦人及主管做法,最麻煩的是按照繼承手續,拿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國稅局的完(免)稅證明、繼承人未到現場者要附委託書等。碰到櫃檯經辦老鳥看存款餘額不多或成為靜止戶不給利息,印鑑章也對,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你領光,免得辦一大堆手續引來彼此麻煩。


◎辦理金融機構代繳電費,手續如何辦理?

1. 請攜帶攜帶最近一期電費收據、存摺、印鑑印章,向已開有存款帳戶或信用卡之金融機構申請約定辦理轉帳代繳電費,由金融機構核對帳/卡號及印鑑與簽章,經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辦手續。

2. 另為方便用戶申辦代繳電費,本公司網站「網路櫃台」項下「申請表單下載」,已提供「委託代繳電費約定書」之空白表格,請自行下載並填妥相關資料,逕寄送欲委託之金融機構或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代為轉送欲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3. 一個帳戶可以代繳多處電費,租屋房客亦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繳電費,惟遷居時,務請電話告知本公司服務單位,配合辦理異動手續。

http://www.taipower.com.tw/content/faq/faq01-in.aspx?sid=9


六、地方稅變更申請

*房屋現值被地方稅局評定低於10萬不會課徵房屋稅,之後如有增建就會動到現值。拿到新權狀後順便做一下變更。

「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

*如果繼承人戶籍與繼承地同一地址可申請地價稅減免,影印新申請出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名簿一併送件。申請成功會發正式公文通知,在每年 9/22 前申請才可適用於今年。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七、各項保險理賠通知申請

a.勞保局申請本人死亡給付及傷病給付(死亡之日起二年內)

在投保勞保期間,本人死亡時可選擇按投保額之35個月;或是只領本人之30個月,另留3個月給家屬中勞保投保額較高者去領。約等 2 週就可申請下來。若在醫院住院時往生者,別忘一併申請傷病住院補助。(比本人死亡給付要晚點下來)

帶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戶籍謄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請領;存摺封面影本(款項直接入戶)及印章到原投保單位辦理。

b.勞保局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投保薪資 X 3個月,同一死亡人不得重複請領,故有勞保的投保人中擇一最高投保額度的人來申請這筆補助款較為有利。若繼承人超過二人有勞保就是誰先請領先贏。寄出申請約 2週後,錢就下來了。

所需文件詳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nWiJ3FlAGM%3D


c.郵政壽險理賠:

找出原保單,攜帶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身份證及印章。回當初承保郵局申請,或是去各地郵局辦理壽險的窗口,轉到方便辦理郵局受理。

投保超過 2 年者,約等 5天就通知去拿回理賠金支票,若投保未滿 2年者要寫查閱病歷資料同意書,會拖更久。可選開有受益人抬頭的支票出來、存入郵局戶頭、或是國內匯款。若保單上的受益人有二人會將金額平均分配,各開一張支票出來。

● 勞保局發給之死亡給付及退休金應否報稅?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係屬勞工個人所有,故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八、集保股票繼承

集保戶之投資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得檢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開集保戶 的證券公司)提出轉帳申請,由參加人將繼承人檢具之相關資料,透過代轉至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無誤後,通知將有價 證券轉帳至繼承人集保帳戶。

被繼承人名下有幾檔股票就要寫幾張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 (依照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完(免)稅證明所標示的股票)。所以先去補登集保存摺股數餘額,再據以做遺產分配及填入遺產稅申報書。 

帶所有繼承人身份證及印鑑證明章。流程為:原開戶證券商送件到集保公司,再轉到各家股務代理辦理。通知補件由股務代理直接聯絡原開戶證券商再轉知繼承股票申請者。

*沒繼承到股票的繼承人要在股份分配同意書寫上,分配到 0 股蓋上印鑑證明章。有幾家券商股務要求這樣寫,為了這點又跑了一趟。

*若是繼承股票後成為新股東者,可打電話向股務代理查詢是否須補件,是否留有銀行帳戶資料供現金股利發放,碰到除權、除息年中這段時間,問清楚新配發之股利或股票進到誰的名下。



九、水電及電信用戶名變更

電話水電帳單名稱更改,辦理自動扣繳時是認電話號碼、水號、電號等,所以這些不是很急著改,忙完了再做變更。

【電力公司】線上申請 http://wapp.taipower.com.tw/naweb/apfiles/nawp2j1.asp#title

【水力公司】線上更改戶名 http://www.water.gov.tw/03online/counter_readmeall.asp,要網上申請帳號、找出水費收據查出水號輸入。上網申請一個帳號變更。馬上有e-mail 確認申請項目,隔天水公司的人打電話確認是否只改戶名,原來在那家銀行代扣的是否要變更。

【中華電信】需除戶後之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代辦人帶著身份證及另一證件及印章到各地營業櫃檯辦理即可,辦完之後可能再出一期帳單,更名不需繳更名費。代 辦人身份證及死亡證明影印後歸還,即可停話。記得查詢是否有保證金的問題,過戶不用收費。服務電話用室內電話撥 123 即可。


十、車輛繼承過戶

http://khcmv.thb.gov.tw/QADetailC9200.aspx?Cond=522562d5-97ce-4083-adcc-bd6c48cf7ccb

車主死亡,如何辦理車輛繼承過戶?

一、應備證件:

(一)汽車: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 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繼承人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殘障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2.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應註記車號)。
3.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書或法院認證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拋棄繼承權同意 書。
4.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行車執照。
6.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7.蓋妥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二)機車: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 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繼承人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殘障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2..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3.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書或法院認證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拋棄繼承權同意 書。
4.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行車執照。
6.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7.蓋妥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二、規費: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如應同時繳納機車燃料費者另計)。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惟如同時遺失兩項者,應至管轄之公路監理單位辦理,不受理越區作業。
5.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加蓋監護人及車主印章)暨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6.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一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檢驗合格者免)。
7.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8.營業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小貨車,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小提醒

*所有辦理財產繼承的單位會用到文件有:遺產完稅證明、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含無繼承權)所有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及印鑑證明。不動產及集保股票繼承過戶會用到遺產分割協議書。

*切實掌握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狀況,知道原留印鑑及存簿通儲密碼。若能往生前能先做好規劃去提領存款或結清帳戶,則會省下後續遺產稅申報及提領手續麻煩。

*遺產稅申報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印鑑證明申請依照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房屋及土地依所在地的縣市地政管轄。

*國稅局跟地方稅局是兩個不同的單位。戶政所與地政所不同。各單位上班及中午休息時間不盡相同,可先上網查詢電話及地址,問清楚辦公時間及申請細節,免得大熱天往返汗流浹背。

*高雄市國稅局總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四樓(遺贈櫃台),查詢電話:(07)7256600 分機7292‧7296 傳真:(07)7241990,外面放有綠色的『遺產稅案卷』,表格都訂在一起,準備什麼資料申報遺產稅見『遺產稅櫃臺化案件應檢附之資料』單張說明 。

* 高雄市國稅局查詢專線 (07) 725-5839 、0800-000-321。

遺產稅贈與稅電腦題庫問答: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450

* 到政府機關辦事都要自己花錢投幣影印證件,多準備些零錢或是自行印好再去。少有一次到位辦好的,心態上持著多跑幾次就好了。現在大部份為抽號碼牌作業,好的櫃檯經辦人員可遇不可求,若碰到囉唆挑剔無法溝通的經辦,與其花時間力爭,倒不如先閃人辦其他事,再回來重抽號碼牌換人辦理。


* 本文改寫參考文章出處(適合想省錢自辦者參考。主體架構大致引用,但細節按照碰到的情況做更動改寫。):http://mypaper.pchome.com.tw/kellyc2007/post/1306927539

* 其它人的經驗:http://blog.xuite.net/harris1020/assassin/14059636


http://mypaper.pchome.com.tw/kellyc2007/post/1306927539
>流程:
→〔戶政處〕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金融機構〕如有未刷本請補刷到死亡日的存款或投資餘額(不用餘額證明用存本影本就可以).拿終止申請書
→〔地政處〕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稅捐處〕房屋稅籍證明
→〔國稅局〕清查財產及收入清單
→〔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限定或是拋棄繼承
→〔國稅局〕遺產完稅
→〔稅捐處〕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
→〔地政處〕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變更
→〔稅捐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
→〔金融機構〕存款及投資終止.重新申請電話瓦斯水電生活雜項自動扣繳
→〔其它〕榮民服務處.其它辦理變更的等


一、死亡登記(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
*請至轄區戶政所辦理http://www.pingc.gov.tw/cht/howto/faqansx_np9.html ,順便申請除戶謄本辦理遺產繼承及其它備用。辦理死亡登記時身份證就會繳回去,故除戶謄本在很多申請上就可替代死亡證明,或是申請被繼承人的個人資料時的身份證明來用。10張應該就夠。另外未亡人的身份證上的配偶欄也要變更,如果想留著紀念,可以申報原先的遺失另繳補發的費用。

*可代請戶口謄本不需本人親辦http://www2.ris.tpc.gov.tw/p3/peo-h-03.html 。所需文件http://www2.ris.tpc.gov.tw/p2/peo-c-8-11.html

*戶政所辦理印鑑證明http://www2.ris.tpc.gov.tw/p2/peo-c-8-12.html 首次或是變更需本人親自辦理,補請則只需申請人的帶原印鑑+身份證及被委托的人的印章+身份證。



二、申報遺產稅(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在遺產繼承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文件: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8656&ctNode=11556

*遺產免稅額請查財政部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159&ctNode=11177

*繼承系統表 http://land.tainan.gov.tw/File%5CDownload%5C200772782831937.doc
如果子女中有人被收養,出養給別人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親是無繼承權的(養子女則是有繼承權),出養子女不需印鑑證明,但需附出養時的戶口謄本證明無繼承權。
繼承系統表搭配的是每一位繼承人及無繼承權的出養子女戶口謄本。

*如果搞不清處被繼承人到底有什麼財產,可先至全國各地的國稅局(不限轄區)申請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財產清單內容除包括土地、房屋不動產資料外,還包括投資及車輛等資料。至於所得清單則包含各類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等資料,繼承人可藉由各類所得等相關資料,進一步瞭解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狀況;例如,可由利息所得研判被繼承人之存款情形,或依據股利所得推斷被繼承人之投資狀況,進而可依上述資料再分別向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司查詢財產內容明細。
文件如下 http://tw.myblog.yahoo.com/lisasa.5433/article?mid=1014&prev=1015&next=1013&l=f&fid=33&sc=1 
目前好像沒有債務清冊這種東西,如果有疑慮被繼承人之前做過保人或有不明債務,可以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見下方我有附連結)。

*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都去法院公證,相關請看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7

*一般區域的國稅局分處不受理遺產稅申報(比如松山分處、善化分處這類),得至轄區縣市的國稅總局辦理。申報的隔天才會寄發或是自領(二種方式自選)完稅證。



三、查有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

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稅捐稽徵機關,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根據遺產完稅證明上的遺產明細自行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 http://www.miaoli.gov.tw/files/%E5%88%86%E5%89%B2%E7%B9%BC%E6%89%BF%E5%8D%94%E8%AD%B0%E6%9B%B8.doc
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之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印鑑章,至稅捐處開立印花稅單後,繳交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及應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稅捐處不會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貼印花,而是根據協議書上的金額開立印花稅單去繳納,故以後如需要可以自己影印再蓋印鑑章就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再搭配印鑑證明單才算是有效文件。
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那欄,要將幾分之幾比例列出,如果為單一人繼承要寫「xxx全部繼承」幾個字。



四、房屋土地申請繼承登記(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房屋及土地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文件如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2.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3.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戶政所)
4.繼承系統表。(見上方附有表格)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二份(並繳完印花稅)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一份。 (國稅局發的)
7.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 (法院公證文)+影本一份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果是單純繼承這條基本上是不用理)

*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地政處現場拿,有範本可參考填表),檢附原始房地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計算)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每張新台幣八十元整)。

*建議帶所有的印鑑章去,收文的人會當場幫看文件,修改的部份要補蓋章。正式收文後三天內如沒有再補件會通知領新的權狀。




五、存款投資申請終止

a.郵局存款
要全體繼承人到現場,但可以拿「繼承存款委託書」(格式請參考下面另外網友經驗的blog)蓋印鑑證明代理。如果有出養子女最好附一張繼承系統表,所有人含無繼承權人的戶口謄本。
如果不急著用錢,未到期的定存單可以直接轉移換成繼承人名字續存,不用中途解約。
*郵政儲金戶繼承(代管)存款申請書http://download.post.gov.tw/post/intranet/DL_SERVER/1196838196813_file.doc
在父親生病期間,他在其它銀行的錢都被我轉至郵局,申報時只有一塊,我就沒去了結銀行戶頭,僅終止郵局存款。
如果很多自動扣款的是用被繼承人的帳戶,這一終結就不會再自動扣繳,請記得再提供新的戶頭去辦裡扣繳,要帶一下要做扣繳的帳單以便填寫。


b.股東出資轉讓(遺產分配之日起15天內)
當初在成立自己公司時,我父親有名列股東之一,故這部份也要去辦理。可以委託會計師或是自行辦理,我就自己去辦了。這部份要去建設局的工商服務處辦理,需備文件及表格網站全都有。
*應備文件 http://gcis.nat.gov.tw/Commerce_ser_2_1.htm
*表單下載 http://gcis.nat.gov.tw/Commerce_ser_2_2.htm
*以上是單純出資轉讓,如果是出資繼承尚需多備有: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遺產免稅證影本,另外公司法規定股東變更要在15天內辦理登記,如果你沒什麼時間先辦這個,撇步就是將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協定日期定為辦理日期前15天內。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將動產及不動產一起訂成一紙或是分開訂成不同份,端視繼承人之間的協議,只要上面有印鑑章(就是大家都承認)就可以。



六、地方稅變更申請
*「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 http://www.tntb.gov.tw/inquire/%E6%9B%B8%E8%A1%A8%E4%B8%8B%E8%BC%89/%E6%88%BF%E5%B1%8B%E7%A8%85/0706.doc

*如果繼承人戶籍與繼承地同一址可申請地價稅減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35017&ctNode=10815



七、其它
a.勞保局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死亡之日起二年內)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投保薪資x3個月,同一死亡人不得重複請領,故在有資格的投保人中擇一最高投保額度的人來申請此補助款。比如:我的投保額才2萬多,但我哥是4萬多,那就由他請領我就不得領。我同事的案例是:他說喪事都他在處理,雖然他哥的保額較高,但他哥不會把錢交出來,所以他就先請先贏。我是寄出申請約2週後,我哥就說下來了把錢轉給我。
所需文件詳見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036

b.商業保險理培
因我父親沒有保,這部份我不知道,建議直接找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或理賠員,相信他們都應該會很快處理。

c.退伍軍人的終身俸及補助
直接打去問榮民服務處比較快,榮服處處理這些事很有經驗。我爸沒有終身俸但有就養津貼,在外就養榮民另有喪葬補助款,另外遺眷(我媽)可以續辦榮眷證,每月健保費可享補助(不過高雄市的65歲以上老人本來就是免付健保費的),至榮總則免10%自付額。

d.電話水電帳單名稱更改,辦理自動扣繳時是認電話號碼、水號、電號等,用誰的名字沒差,所以這些不是很急著改,忙完了再做。
電力公司可以線上申請 http://wapp.taipower.com.tw/naweb/apfiles/nawp2j1.asp#title
水力公司也是 http://www.water.gov.tw/03online/counter_readmeall.asp
電話則需親辦。


e.房屋保存登記
我繼承的是25年的老房子(民72完工),當初不知為何我父親並沒有去地政處辦理保存登記,故沒有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狀,我只在房屋稅務上辦好繼承,在地政處問了一下補辦保存的手續我還能應付,這幾天我又去將房屋辦了一次保存登記,因這房子及土地我已繼承過戶了,所以這次辦保存登記是用我的名字就不需要遺產證那些文件了。
保存登記所需文件:
*土地權狀影本
*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萬一丟了請去建設局建管處請領)
*竣工圖及地盤圖影本(萬一丟了請去建設局建管處請領)
*房屋稅籍證明(稅捐處)
*門牌證明(戶政所)


*所有辦理財產繼承的單位都會用到的文件有:遺產完稅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裡(含無繼承權)人的戶口謄本.繼承人的印鑑.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不動產過戶會用到遺產分割協議書。

*轄區是指戶籍所在地。

*請注意國稅局跟稅捐處是兩個不同的單位。戶政所與地政所不同。但大部份的縣市這些單位都會集中在同一個地方行政大樓內,不確定的都可以先在google找一下,古狗祖媽什麼都查得到。另外現很多單位中午都不休息,相當方便。

*其它人的經驗參考
http://blog.xuite.net/harris1020/assassin/14059636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http://www.vac.gov.tw/vac_service/kaohsiung1/home/index.asp

*我跑的過程幾乎沒有一次到位過(雖然我事前網路都看過電話也打去問過),皆需至少跑兩次或更多趟,有遇過非常好心及有耐心的承辦員,不厭其煩幫忙看文件;也有遇過問沒兩句就直接跟你說:找代書幫你辦就好啦,或是完全沒在聽你的問題老是報錯誤訊息害你一直亂跑的服務台。我是建議先處理喪事,任何事都比不上入土為安,這些瑣事如果沒時間沒心情就花錢了事,因為心情不好時還遇到後母臉後母嘴,會很想翻桌...我則是真的為了想省錢(前前後後算一算我省了二三萬)^^

2008.6.17





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菸酒稅相關




推動貨物稅及菸酒稅一站式全方位服務,提供營業人最適化之多元、便捷的服務措施。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國稅局除每年定期對轄內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舉辦相關申報實務及法令講習外,為提升全方位服務效能,落實政府全面推廣服務流程改造,特別針對營業人常見的問題及實務需求,設置貨物稅及菸酒稅一站式全方位服務窗口,提供營業人最適化之多元、便捷的服務措施。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服務窗口創新提供服務項目及內容包含:

(1)設置稅務諮詢理專窗口:提供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單一窗口稅務 諮詢服務,並秉持輔導代替查核的理念,提供廠商客製化申辦項 目檢附書表一次告知單。
(2)預約到府服務措施:預約到府服務,輔導辦理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事宜。
(3)建立事前提醒機制:臚列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容易疏忽檢查項目,提供營業人自我檢視,藉由事前提醒機制,避免營業人因不諳法令規定觸法違失之情形。
(4)提供稅務預約健診服務:基於愛心辦稅原則,開放廠商預約法令 疑義或具體個案稅務諮詢、受理廠商預約申請各項申報業務諮詢服務。
(5)建立後續服務機制:提供廠商貨物稅及菸酒稅網路申報一對一教學及廠商所需之申辦作業標準作業流程。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2)。

更新日期: 105/03/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中區國稅局「菸酒稅輔導期」自動報繳免罰,菸酒產製廠商有感!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將自4月1日起啟動,為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納稅,該局特別提醒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短漏報菸酒稅情事者,請把握時效於105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往年查獲菸酒稅補稅處罰案件,列舉菸酒稅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醒廠商注意,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電話:04-23051111轉7312)
更新日期: 105/02/26

加強菸酒稅稽查,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維護菸酒市場公平合理之競爭環境、維護租稅公平,將自4月起開始執行「105年度菸酒稅查核作業」。
該所進一步表示,將針對轄內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廠商,有無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產製廠商申報完稅出廠量與其原物料或容器量有無異常情形、菸酒產製廠商、批發商及零售商銷售價格有無低於菸酒稅稅額等情事進行重點查核,俾維護合法菸酒製造業者權益。
該所呼籲,自10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專案輔導期間,請轄內廠商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菸酒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本所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更新日期: 105/02/18

委託代製菸酒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菸酒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產品登記。受託產製廠商申請產品登記時,自104年1月1日起免檢附財政部備查文件,僅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可申請為納稅義務人,並於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表載明。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第28條,刪除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備查規定,爰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條文,刪除其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財政部備查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查之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所特別呼籲,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受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次月15日前填具財政部規定之書表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發出廠送貨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自行產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紀鈺姍,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19)

更新日期: 105/01/05

除產製酒品供自用且一定量以下者外,應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及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才可販售。

(埔里訊)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天氣寒冷,民眾尤其鍾愛各類補酒、藥酒來補身體,例如自行浸泡的鹿茸酒、人蔘酒、蜂蛹酒、虎頭蜂酒等,該所提醒民眾,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產製酒品須取得財政部核准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未取得製酒執照所產製的酒稱為私酒。私酒除供自用且每戶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未逾100公升外,不得產製與販賣。如果產製或販賣私菸、私酒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將處5萬元以上罰鍰;另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該所提醒業者或民眾亦不得販賣由免稅商店攜帶入境之免稅菸酒、菸品包裝盒、酒品瓶身未標示進口商名稱之菸酒,違反者將以販賣私菸、私酒處罰。該所同時亦呼籲民眾及菸酒業者,勿購買或販賣來路不明菸酒,以免偒身及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黃惠麗,聯絡電話:049-2990991分機305)

更新日期: 105/01/26

「酒品未以包裝形式銷售灌入客戶自備容器」非屬分裝

     本局表示,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所課徵之稅賦,為利稽徵,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本局進一步表示,「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而「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倘合法產製之散裝酒品,於產製完成後出廠,以槽車運送至其他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銷售,並灌入買方自備無一定規格之容器交貨,其運送、倉儲至銷售等流程,均係以未具包裝方式處理,且無其他製造、加工或分裝行為,亦未有混用、混存情形者,非屬「分裝」行為。
     本局呼籲轄內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產製」行為並已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應課菸酒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今年11月18日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係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雖不以酒類管理,惟供製藥酒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仍應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因其用途非作為調製「酒」用,非屬菸酒稅法規定「酒」之範疇,進口商可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於進口時免徵菸酒稅。
該局籲請國內產製藥酒之廠商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並誠實申報繳納菸酒稅,切勿心存僥倖,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98046

更新日期:2015/12/05

已稅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得申請退還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由進口商或產製廠商向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毀,並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菸酒稅。
該局說明,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稅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及菸酒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等資料正本,向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毀。
該局提醒,已稅菸酒如經銷售且已開封後,其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2015/11/30

「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將於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103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5850號令公布,並於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依該要點規定,產製菸酒廠商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為免影響菸酒產製廠商權益,該所將積極輔導轄內菸酒產製廠商依限報繳菸酒稅,避免遭停止出廠處分。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產製廠商逾第12條第1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3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為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4條所明定。前述要點規定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菸酒之出廠;而該一定金額之標準,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所轄產製廠商之家數、規模及特性等屬性,因地制宜,自行訂定。中區國稅局衡酌上開屬性後,訂定逾期未繳納應納稅額累計達新臺幣25萬元者為該轄停止出廠處分標準。

    因此,本所轄屬之菸酒產製廠商如未依限報繳菸酒稅,除將依菸酒税法第18條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若其累計應納稅款達25萬元者,並將依菸酒稅法第14條規定停止其菸酒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本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報繳菸酒稅,並請留意新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紀鈺姍,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19)

更新日期:2015/11/13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本局抽驗市售酒品

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有: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及其他酒類等。本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的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情形。

本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下同)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之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税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辦理。

本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業者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0/11



料理米酒係專供烹調使用,請勿直接飲用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為維護國民健康及反映國人烹調用酒之消費習慣,自99年9月1日起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依該條文規定,標示專供烹調用之料理米酒,其菸酒稅將按現行料理酒課稅方式〔每公升課徵9元菸酒稅〕徵收,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並且一體適用於國產及進口料理米酒。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米酒向來是民眾於日常料理中不可或缺之調味品,應屬平價民生必需品,修法後專供烹調用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稅負由原來每瓶111元已降低至5.4元,該分局特籲請民眾不要再購買來路不明之私劣米酒,危害健康。

該分局另指出,料理米酒既係專供烹調使用,民眾不宜拿來直接飲用,並呼籲販售料理米酒之通路商,應將料理米酒比照醬油、醋、味醂等置於調味品區,以利消費者選購。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李克倫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300
更新日期:2015/09/23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相關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關係人交易金額是否已達揭露或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如未依規定揭露,或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就其受控交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備妥移轉訂價相關文據,該局彙整查核移轉訂價案件時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指出,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不得將未具關連性或連續性之受控交易合併進行分析。
二、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三、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該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之理由。
四、自103年度起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須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提示重組前後年度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符合常規之分析。至於103年度以前之企業重組或其他受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可由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提供足資證明重組之利潤符合常規之其他移轉訂價文據代替之。
五、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注意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不得以受控交易為計算基礎,例如:
(一)採再售價格法,因其係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二)採成本加價法,因係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進貨之受控交易。
(三)採可比較利潤法下,常見營利事業選用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卻忽略受控交易之型態。選擇利潤率指標時,應注意如利潤率指標之分母與受測個體之受控交易有關,即不宜選用該利潤率指標,茲舉例如下:
1、營業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淨額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2、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成本及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進貨或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3、貝里比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六、營利事業除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格式揭露關係企業與關係人資料及相互間交易之資料外,於稽徵機關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所規定文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注意避免發生上述常見錯誤,而遭稽徵機關查核並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更新日期: 105/04/07

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門檻降低了!

跨國集團為避免因全球利潤分配不當,遭移轉訂價查核補稅,可藉由與稅捐機關訂定預先訂價協議,確保課稅權益的申請門檻放寬了。

南區國稅局說明,預先訂價協議自2004年開始實施,原規定申請資格為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5億元以上者,始得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鼓勵跨國企業之申請意願,財政部於104年3月6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將跨國企業向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的資格門檻調降,放寬為交易總額5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2億元以上,在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期限,也就是交易所涵蓋之第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前,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除此之外,為鼓勵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協議,新增加了提供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前的預備會議機制,協助企業辦理申請,跨國企業可在申請預先訂價協議期限三個月前,先以簡化文件包括: 集團全球組織架構、企業主要經營項目、受控交易類型與功能和風險說明及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理由等提出預備會議申請,待稽徵機關同意正式申請後,再進一步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資料,提出正式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如此可以增加預先訂價協議申辦制度的彈性,進而有效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的風險。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提醒企業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修正規定,以便在年度結算申時,正確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23

更新日期: 104/12/08

我國首件荷蘭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完成簽署

本局表示,我國首件與荷蘭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已於104年8月10日與荷蘭財政部完成簽署,並於104年9月8日與國內營利事業達成共識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本局說明,本件雙邊預先訂價協議係由全球知名微影系統設備供應商荷蘭子公司與臺灣關係企業,依據臺荷租稅協定第25條分別向雙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在此之前,本局已與該臺灣公司就其與香港關係企業之交易,簽署單邊預先訂價協議。
本局指出,本案除申請代理人多次補充資料,並與荷蘭財政部透過信函及電子郵件討論外,荷蘭財政部人員更利用公務機會,於103年4月至本局進行協商,當日雖未能達成協議,惟對於兩國移轉訂價實務執行上之作法,與會人員皆獲得相當之收獲,最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達成協議。該案之簽署對於降低跨國企業之租稅風險,創造優良租稅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具重大意義,也完成我國第一件跨洲預先訂價協議。
本局指出,財政部已於104年3月6日公布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3條,放寬有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條件及期間,並提供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前之預備會議相關機制(如附圖),其目的係為簡化申請預先訂價文件措施,鼓勵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
本局呼籲,由於跨國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交易金額通常十分鉅大,為避免稽徵機關事後查核所引發之爭議,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事先議定常規交易結果,不僅可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人力及成本,亦可減少事後查核之稅務爭訟;而涉及租稅協定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對跨國企業而言,更可避免重複課稅之發生。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2015/10/11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

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自104年10月1日起,針對轄區內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移轉訂價案件開始進行選案查核作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交易,其營所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申報。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2年度之連續3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帳證,如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受補稅及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98034

更新日期:2015/09/15

報稅繳稅程序相關及各稅綜合













收到稅單後申請查對更正與申請復查之區別

民眾接獲稅務局掣發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辦理查對更正,或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免權益受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稅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者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主要是因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而生,而同法第35條「復查」則是對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而起;再者,「申請復查」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有加計利息,而「查對更正」於稅捐稽徵單位展延日期內繳納稅款者,則無加計利息問題,兩者不論在申請期限、範圍、利息之計算上均有差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條之適用,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7/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又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其餘營利事業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本局簡單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均暫停營業,於暫停營業期間經國稅局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10萬元,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1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2萬元的怠報金。
     本局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注意,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8

更新日期: 105/05/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書立無租賃申明如有不實,涉及刑罰,不可不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戶籍因故借予他人設籍者,如確無租賃情事,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各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後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規定。但為顧及民眾或有因故將戶籍借予他人設籍但無實際租賃之情形,所以,有上開權宜之規定。若查有實際租賃行為,雙方卻仍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恐涉有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在填寫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時,應詳閱申明書上記載之相關規定,避免涉及刑罰,得不償失。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繳款書經郵局寄存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的繳款書,稽徵機關將以雙掛號方式再送達,當郵務機關遞送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也没有受領的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時,會在門首或信箱留下送達通知書,郵件則寄存於送達地的郵局,並以寄存日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日期。

  地方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接獲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郵局領取,因繳款書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逾繳納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門首或信箱有無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以維護自身權益,以免荷包縮水了。民眾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稅務秘書到家服務」超便民 高齡長者免奔波「足感心」!

(新竹市訊)高老先生日前向新竹市稅務局申請查調個人財產清單,細心的稅務局同仁發現高老先生已高齡87歲,為免其來往奔波,主動致電聯繫後,立即由2位「稅務秘書」到府服務。除將所請財產資料主動送到高老先生家中外,稅務秘書也貼心詢問有無其他需要辦理的租稅優惠業務,讓高老先生感動不已,舉起大姆指,稱讚稅務局實在「足感心」!
稅務局表示,為提供更便民的服務,新竹市民年滿60歲以上不懂電腦或行動不便者,只要一通電話或一紙傳真提出預約申請,「稅務秘書到家服務」馬上啓動,稅務秘書將親自將申辦文件送到家,服務項目包含查調全國財產、核發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房屋稅(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及補發繳款書等43項。
稅務局說,除上項貼心到家服務外,為避免低收入戶因不瞭解稅法規定,或忘記申請而喪失其權益,稅務局更與社會處合作,主動查核今(105)年新竹市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所有房屋使用情形,查核結果,共有152件符合免徵規定,稅務局隨即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作業,讓民眾不用再提出申請,105年免徵房屋稅共計30萬6千餘元,愛心辦稅更到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3-5225161轉213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如何補報補繳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工作忙碌忘記應於105年5月31日前申報,聽朋友說如未申報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請問現在還可以補報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均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宣導,民眾應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但仍有不少民眾還是忘記申報。該局說明,逾105年5月31日仍未申報,只能採取人工申報方式辦理,無法再使用網路上傳及資料庫查詢所得、扣除額的工具輔助,國稅局亦不再受理跨區收件,必須於補繳稅款後親自或郵寄申報書和相關附件至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但繳稅方式只能自行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帳戶委託取款及各種線上繳稅等方式繳稅。而且補繳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2%)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
國稅局呼籲尚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儘速自動辦理補報及補繳,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公同共有人之繳款書送達要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將繳款書向其中1人送達外,並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該局提醒民眾,因核定稅額通知書並非繳款書,僅收到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可向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額,或向該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此外,如對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
民眾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王亘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7

更新日期: 105/03/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將於105年3月15日截止受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查詢服務,多年來深獲民眾肯定。但民眾如有特殊需要,可於105年3月15日前申請將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對象及分開提供之原則如下:

一、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依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二、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滿20歲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可依規定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自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不需再行申請,請民眾特別注意。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如下:

一、以網路申請者: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於105年2月15日起至105年3月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以郵寄、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者: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105年3月15日前,將申請書郵寄或遞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親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至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gov.tw)下載運用。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已申請將本人之所得及扣除額分開提供者,如欲撤銷申請,可於105年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如果是以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也可以在前述期限前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如尚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黃綉黎,電話:04-23051111轉5207)


移送執行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案件經移送執行,如繳納確有困難,可以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分散繳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財務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予以核准;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機關即會廢止其分期繳納,並促請納稅義務人一次繳清剩餘之欠稅,否則逕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分期後務必依照期限確實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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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繳,名下銀行存款將被強制執行


(臺中訊)民眾劉先生表示,其至銀行提領存款才知有稅款尚未繳清,銀行依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自該存款中扣款,為瞭解原由特地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該局表示,劉先生的車105年牌照稅繳款書已合法送達,因逾期未繳並移送強制執行,嗣臺中分署寄發傳繳通知單仍未繳納,經查其名下銀行帳戶有存款,臺中分署乃針對該帳戶發出執行命令,要求銀行依照劉君欠繳稅款加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自劉君存款中扣除,並以地方稅務局為受款人開立銀行支票寄送該局,以繳清劉君全數欠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皆是執行之標的,且執行金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因此,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負擔額外損失。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2/07


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認申報程序完成,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認已完成申報程序,以免事後遭國稅局以未申報予以補稅及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2年度有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及利息所得合計4,820,476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當時以網路申報,且顯示已上傳成功,並非未申報等語,申請復查。經本局以甲君未提示確有上傳成功之相關證明文件,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利用網路申報者,應確認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申報結果,如自行檢視未完成申報手續時,亦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辦理補申報及繳稅事宜,以免遭國稅局以未申報案件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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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卡+密碼,今年報稅就靠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原本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臨櫃申辦等方式外,將開放健保卡+密碼查詢申報服務措施,新增加利用健保卡查詢及申報方式,不僅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亦可減少臨櫃申辦之等待時間,方便又快速。

    該所進一步表示,民眾只要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完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後,取得登入及驗證密碼,透過該讀卡機,並下載及安裝好網路申報軟體,利用健保卡及密碼驗證身分成功後,即可在五月份透過申報軟體於線上下載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資料試算稅額,確認無誤後上傳申報,即可完成結算申報。

    個人除可上網進行註冊,亦可親自前往該署各服務據點辦理註冊;若投保單位想一次幫投保員工完成註冊,可填具相關清單,直接與健康保險署各服務據點聯繫,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協助。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陳慧菁,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504)
更新日期: 105/01/29

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保存期限之起算日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至少保存5年,該5年期間之起算日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舉例說明,如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9年5月25日辦理結算申報,依上揭規定,其98年度營利事業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其開始起算日為99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4年5月25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會計憑證保存法定期限內,應負責保存相關憑證等文據,以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 105/02/26

105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

各地區國稅局即將展開105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仔細檢查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各地區國稅局實施多年的查核作業,具有高度查核成效,今(105)年繼續辦理這項作業。本項作業主要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勾稽,挑出可能開立或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而虛列成本、費用的營利事業後,特別予以加強查核。

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了解稅法規定,導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受補稅甚至處罰,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下列事項:

一、索取實際交易對象進項憑證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於取得進項憑證時,應確認交易對象、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及稅額。

二、銷貨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部分營業人漏報銷貨收入,且為避免財務報表異常,亦不索取進項憑證;或雖取得進項憑證,卻不列帳記載,致發生漏進漏銷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行號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導致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受處罰的規定,公司行號應即時把握補報補繳機會,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6
更新日期: 105/02/24

已確定之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王先生來電詢問,聽說欠稅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是真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是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已經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100年2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5年2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已於105年2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得執行至110年2月10日,行政執行分署如於110年2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5年2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更大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更新日期: 105/02/22

104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所得稅應先繳半數稅額

臺東市孫先生詢問:請問105年度申報104年度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有不一樣嗎?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說明如下:

一、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含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孫先生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34萬元(200萬元*稅率17%),則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34萬元×50%);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183萬元(200萬元-17萬元),為孫先生的營利所得,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二、至於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陳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100

更新日期: 1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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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規模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17萬元(100萬元*稅率17%),扣繳稅額5,000元,則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萬元(17萬元×50%-5,000元);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91.5萬元(100萬元-8.5萬元),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甲資本主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稅額,不可抵繳綜合所得稅。至於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9

更新日期: 105/02/22

補繳扣繳稅款,應否加徵滯納金,情況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的扣繳憑單申報剛結束,不少扣繳單位詢問補繳扣繳稅款應否加徵滯納金?此時即需看扣取稅款的時點。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74年10月29日台財稅第24073號函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並未依法扣繳,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查調前發現錯誤,立即自動補扣並繳納者,免徵滯納金,惟需加計利息;若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已扣取稅款惟未依限向公庫繳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發現錯誤而自動繳納者,係屬遲延繳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若屬應加計利息之情形者,記得於繳款書上之「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蓋章,以免喪失權益。【#04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洪甄彌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0
更新日期: 105/02/24

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2月6日美濃地震造成部分地區之民眾及營利事業財產損失,該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核,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該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相關書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12)
更新日期: 105/02/16

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而非稅捐稽徵機關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開立票據時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而非稅捐稽徵機關名稱,因受款如為稅捐稽徵機關,支票要經稅捐稽徵機關背書才能繳納稅款,為避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無稅捐稽徵機關名稱之背書印章為由拒收,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時應特別注意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限繳期內持發票日不逾期限繳日期之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惟支票如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納稅義務人再以現金繳納時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間(以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更新日期: 104/12/16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課稅資料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當事人或是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中為了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所訂情形外,得向該局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該局說明,申請人申請前項資料時,應將填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住(居)所、申請項目及申請日期的申請書親自送交或郵寄至該局,並且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註記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護照正本,以利確認申請人身分。申請人如為法人或機關團體,則申請書應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營業地址、連絡電話,所需檢附文件為申請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證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該局呼籲,為加強服務納稅義務人,前揭申請事項也可以於該局網站使用線上服務功能辦理,案件將於受理後儘速辦理回覆,請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60)

更新日期: 105/01/13

104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來不及於105年期限內申報之逾期申報案件,5月份所得人查調不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環保,政府已經率先響應無紙化,民眾也已習慣不逐筆蒐集各式所得憑單,轉而於次年5月份向國稅局一次查調所得。但是常有民眾反應還是查不到部分的所得,究其原因可能為部分扣繳單位未如期於次年1月份申報各式憑單所致。
該局表示,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申報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2月1日止,之後申報案件均為逾期申報,請扣繳單位特別注意申報期限,並請儘早申報,民眾5月份即可查調到所得資料。另除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填發憑單外,應於105年2月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申報,避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105年2月1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而逾期受罰。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因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全部」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算完成更正程序。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 105/01/29

營利事業可採電子檔案方式提供帳簿及表單

因應電子時代來臨,營利事業一直以來都是以提供帳簿的紙本給國稅局查核的方式有重大改變了﹗自即日起,營利事業也可直接以電子檔案方式提供帳簿及各式表單,除了迅速、方便外,還可節省編製帳簿之紙張,兼具降低成本及節能減碳的功效。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項帳簿及報表的電子檔案格式,已建置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營利事業可至該網站在「書表及檔案下載」中「營利事業採媒體提供電子表單」專區,下載營利事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營業成本、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等各式表單電子檔案格式,可節省營利事業帳務處理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往後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提示帳簿文據時,均可免再蒐集、整理營業稅自動報繳申報書、各類所得申報書、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勞退基金帳戶資料及各式繳款書等課稅資料送交國稅局了,可大幅減輕營利事業負擔。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構電子化稅務環境及落實節能減紙是政府持續不斷努力的目標,營利事業如有相關意見或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

更新日期: 104/11/20

提供繳稅擔保的土地、房屋之估價原則彈性化

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土地及房屋的估價原則本來只有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財政部在103年11月間重新調整了估價原則,新增8項估價標準,讓土地及房屋估價更具彈性及合理性,亦更符合市場狀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的土地、房屋估價方式,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提供繳稅擔保的擔保品,除了要先留意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相當擔保品之種類及估價規定外,同時也需考量完納稅捐之計畫及期限,因為應納稅捐必須全部繳清後,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將擔保品返還納稅義務人;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如逾期未完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亦得就擔保品辦理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23111轉8065

更新日期: 104/11/24

壹拾陸、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為計算基礎(財政部1051116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惟應注意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用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境外A國公司收取得技術服務收入6,00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2,000萬元,倘繳納稅款按匯入所得額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600萬元,依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550萬元;本案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為4,000萬元(6,000萬元-2,000萬元),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申報應納稅額680萬元(4,000萬元*17%),則本案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550萬元,所以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550萬元(未超過限額68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時,除應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外,並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多計境外稅額扣抵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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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繳納之所得稅,除取具相關證明外,應按實際繳納日之匯率換算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亦十分平常,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其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須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取得境外勞務所得,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係以結算申報日匯率換算抵繳所得稅額,經該局查核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及可扣抵之稅額,補徵稅額30餘萬元。
該局又說,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其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時,除應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外,並特別注意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正確計算可扣抵之稅額,以免遭剔除補稅,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 104/12/17

退稅支票可申請註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註記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開立之参仟元以上退稅支票一律劃線、壹萬元以上退稅支票一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基於便民原則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若受退稅人未在金融機構(銀行、農會、郵局)開立帳戶或無法開立帳戶,且退稅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可至稅務局申請註銷支票「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註記,但以註銷其中一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加強便民服務,減少民眾奔波,各分局均備有申請書及委託書,可在總局以外之各分局就近辦理。受退稅人本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印章及退稅支票申辦;如係委託他人代辦者,則需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發票日起算1年內,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儘速兌領。民眾如有任何退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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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支票逾1年未兌領,需重新申請

(新竹市訊)新竹市稅務局請民眾檢視手中持有的未兌領地方稅退稅支票,如為103年以前年度所開立,因已逾兌領期間(1年),請向該局重新申請退稅!

稅務局表示,新竹市地方稅退稅支票逾期1年未兌領案件計有119件金額273,114元。為保障民眾權益,已於今(105)年1月30日起陸續寄發通知單,請民眾重新辦理退稅手續。民眾於收到通知單後,如要辦理直撥退稅,請填妥本人金融或郵局存款帳號後免貼郵票寄回,退稅款將撥入指定的帳戶內,方便又快速。

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05年1月20日撥入指定帳號或寄發退稅憑單

本轄詹小姐來電詢問: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款何時撥入指定帳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即將於今(105)年1月20日開始核退,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104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申報繳稅、不補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以及5月31日以後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未採直撥退稅者,即採退稅憑單退稅。

另該分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儘快取得退稅款外,並免除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遺失之困擾,亦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時間,安全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105年賡續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本局表示,為節能減紙、簡化稅政及降低企業行政成本,財政部自103年起積極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為進一步擴大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遂於今104)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試辦方式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本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3月17日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國內營利事業得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XCA憑證)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查詢所得資料,或利用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代為線上查詢。
  在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營利事業等仍有依法保存憑證及設帳記載之義務,惟在所得稅申報期間,營利事業等偶有未完整蒐集所得憑單資料,致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受罰情形。為減輕營利事業負擔,爰提供本項服務,本項所得查詢機制兼顧便民服務並保障納稅義務人稅務資訊秘密安全權益,可簡化蒐集所得資料之作業程序,發揮減省時間效益,獲得納稅義務人肯定,財政部105年將賡續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更新日期:2015/12/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惟遇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稅務局說明,例如王大明死亡時,留有1筆土地、1棟房屋及5輛車子,另欠繳房屋稅2萬元、使用牌照稅20萬元及罰鍰50萬元,另地上土地設有抵押權1,320萬元,繼承人若全部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欠繳之稅款,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捐時,如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應退之地方稅,稅務局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退稅人是否有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上述規定辦理抵繳欠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有溢繳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辦理退稅,但如有積欠稅款,先辦理抵繳後剩餘款項開立退稅支票併同「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該局寄發之「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 (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分單代繳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持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單獨申報土地增值稅,要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因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納地價稅,詢問是否可以分單代繳地價稅,又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未繳納地價稅,嗣後可否申請退還?

該處說明:依稅法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前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本案原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納地價稅,陳先生如要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可以申請分單代繳地價稅,對於所代繳地價稅額可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求償,不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退還。

更新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稅捐可申請緩繳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敍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該處將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即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更新日期:2015/12/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方式,民眾仍可透過多元管道查詢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財政部實施各式所得扣(免)繳憑單免填發措施,採「「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方案,納稅義務人雖不會收到扣(免)繳憑單,但有多元管道可以查詢所得歸戶資料,所以權益不受影響。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下列管道查詢所得歸戶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之憑證,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三、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四、以稽機關核發之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利用以上多元管道查詢所得,以網路代替馬路,有效達成簡化憑單填發作業及節能減紙目標。【#43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職稱:稅務員姓名:梁嘉瑋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

重複繳納免申請,稅捐處主動退稅給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重複繳了兩次地價稅怎麼辦?

該處說明,已納地價稅經電腦核銷後,如發現有重複繳納情形,會主動辦理退稅,民眾不用提出申請,請民眾放心。稅處並提醒民眾可申請直撥退稅,只要於「直撥退稅申請書」上填妥金融機構帳號即可輕鬆完成申請,稅處將主動轉帳至指定之本人存款帳戶,請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遺產及贈與稅申報,代理人認證e起來」

嘉義林先生詢問:地政士受委託辦理遺贈稅申報時,需要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規定,若代理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時,需提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但南區國稅局就專業代理人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推出創新的便民措施。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代理人若具地政士會員資格,只要填妥證件電子化授權書,併同身分證影本向本局遺產及贈與稅櫃檯申辦代理人認證e化,日後若在南區國稅局任何一個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贈與稅申報、更正或補發證明書,只要由櫃檯服務人員透過證件電子化資料庫查驗代理人身分無誤後即可受理收件,免再提示身分證或影印身分證;可以免除地政士因忘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而需來往奔波費時補件,省時便民。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營利事業利用電子檔案提示課稅資料,便利又節能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聽說營利事業可採用電子檔案提示課稅資料,有相關電子書表可提供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為逐步推動電子化稅務服務環境並落實節能減紙政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為:http://www.etax.nat.gov.tw)之「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已建置「營利事業採媒體提供電子表單」,營利事業設置帳簿及編製表單可至該網站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點選「營利事業採媒體提供電子表單」,下載各式成本表單、支出明細表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等參考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1/27

利用超商繳稅請妥善保存收據及繳費證明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便利民眾繳納地方稅款,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限內可至全省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現金繳納,免收手續費。

該處提醒,不論在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臨櫃繳納稅款,稅捐處不會再另寄繳納證明,所以請民眾於超商繳款時,多加留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有加蓋店章及收款日期,且連同繳費證明單(小白單)妥善保存,以作為納稅證明。
更新日期:2015/11/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案,符合規定範圍之可免填發之憑單,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扣繳單位不得拒絕。
    該局說明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
一、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之各類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事業、機關團體、聯合執業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法定申報期間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提醒,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省時又方便。且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仍應於法定日期前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維護所得人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更新日期:2015/11/23

提供繳稅擔保的土地、房屋之估價原則彈性化

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土地及房屋的估價原則本來只有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財政部在103年11月間重新調整了估價原則,新增8項估價標準,讓土地及房屋估價更具彈性及合理性,亦更符合市場狀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的土地、房屋估價方式,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提供繳稅擔保的擔保品,除了要先留意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相當擔保品之種類及估價規定外,同時也需考量完納稅捐之計畫及期限,因為應納稅捐必須全部繳清後,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將擔保品返還納稅義務人;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如逾期未完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亦得就擔保品辦理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23111轉8065

更新日期:2015/11/24

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如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至何處繳納?
該局說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納稅義務人可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如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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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出門就能列印自繳稅款繳款書,繳稅迅速又便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許多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如何能免出門就能列印自繳稅款繳款書?逾期繳納之案件,可否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說明,近年來配合推廣節能減碳,民眾在家裡就可以列印自繳稅款繳款書,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操作方法如下,首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網站首頁點選「線上服務」,再選擇「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點選欲列印之繳款書,並鍵入完整基本資料,即可列印條碼繳款書,民眾亦可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離線版),下載離線版程式,就能批次列印條碼繳款書,即便在入口網網站或網路連線異常時,服務皆不中斷,十分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持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如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亦可選擇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惟超過繳納期限2天後之案件,因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情形,超商無法代收,只能至金融機構繳納。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係提供產製列印條碼繳款書之平台,僅具有自動檢核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編碼邏輯性,並無上傳或儲存功能,納稅義務人無須擔心個人資料外洩,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如有使用上之疑問,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03)

更新日期:2015/11/19

財政部對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後續推動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暫行取消現場小額退稅影響已開辦現場小額退稅特定營業人商機,建置中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將與市區現場退稅機制同步實施,自105年5月1日上線。現行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機制(含退稅額1千元以下之現場小額退稅),將配合延至105年4月30日退場。
  財政部說明,為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該部曾洽駐外單位蒐集各國實施經驗供規劃參考,多數國家考量現場退稅相關建置作業較為複雜,僅實施外籍旅客離境時於機場辦理退稅機制(以下簡稱機場退稅);至英、法、韓、義大利及丹麥等採行機場退稅與市區大型購物中心現場退稅並行國家,係先推動機場退稅e化服務,俟機場退稅營運步上軌道後,接續實施市區現場退稅。該部為儘早提供外籍旅客更優質簡便退稅服務,爰參考多國作法,以機場退稅e化及市區現場退稅並行推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邇來百貨業者反映如取消現場小額退稅,外籍旅客未能於購物處領得退稅款而需於離境時至機場退稅,將降低外籍旅客於店內增加消費誘因,進而影響業者商機。該部業於11月18日邀集有關機關及退稅e化委外服務廠商研商後決定,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將與市區現場退稅機制同步實施,同時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推動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最低消費金額門檻調降至新臺幣2,000元。考量此項調整應有完整配套,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相關法規亦須配合變更,相關調整作業需時,同步實施上線日期將延至105年5月1日;原定104年12月31日退場之現行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機制(含現場小額退稅),將繼續運作至105年4月30日,俾維護相關業者權益。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政策,該部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期望藉由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以創造我國觀光休閒相關產業產值、活絡內需消費及相關產業之就業需求。

新聞稿聯絡人:陳專門委員秋珠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游專員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5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收到退稅支票請儘速提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接獲稅捐退稅支票,請儘速向銀行兌領,以免因遺失或超過兌領期限,致無法兌領。
該局特別提醒!退稅支票均會以雙掛號寄送退稅人,若逾發票日一年未兌領,稅捐機關必須於年度結束後辦理繳庫,退稅款一經辦理繳庫後,納稅義務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手續較為繁瑣。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民眾如遷移新址,請通知地方稅務局更改稅單投遞地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民眾如未收到,可電話或於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網路櫃臺/申辦及下載/地價稅/申請補發地價稅繳款書之項下,申請補發地價稅稅單。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都是按民眾留給稅務局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地址送達,民眾如果遷移新址,請儘速申請變更投遞地址,避免未收到稅單逾期未繳。申請變更投遞地址可以用書面或電話告知該局新的投遞地址,或遷址時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之「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表」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也可以於接到稅單時,填寫稅單背面的地址更正欄寄回該局,次年度的稅單就會按更正後的地址投遞。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更新日期:2015/11/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住處遷移,請務必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投遞都是按民眾留給稅捐機構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地址送達,民眾如果遷移新址,請儘速申請變更投遞地址。

該處進一步表示,申請變更投遞地址可以網路或書面,或至本市各戶政事務所遷移戶籍地址時,順便填寫「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書」提出申請;也可接到稅單時,填寫稅單背面的地址更正欄寄回稅處,該處就會立即處理,次年度的稅單即會按更正後的地址投遞。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5/10/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首創自動補單機,便民服務往前再邁進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為迎合時代的趨勢,提供更多元、便捷的服務,該局同仁自行研發全國首創「自動補單機」,並自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開始啟用。本市104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稅單遺失或未收到者,只要在開徵期間持身分證正本至自動補單機前的條碼紅外線掃描器“嗶”一下,完成資料確認並同意,即可自動印出稅單。

施局長栢齡指出,本項創意源自於同仁感受到電信業者及高鐵除有親切的櫃台服務外,另提供自動補單機、自動售票機,有效紓解民眾大排長龍等待的人潮,並縮短待辦時間。該局乃以「操作介面簡單及個資安全」為開發的方向,並結合紅外線掃描器,讓自動補單作業達到「快」速、簡「易」、動線暢「通」之目標。

施局長特別表示:本次研發作業得以順利完成,除團隊同仁的用心之外,最重要的是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蘇主任俊榮及所有相關主管長官同仁的大力支持。該局也願意拋磚引玉,將此創新成果與全國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分享,未來將提議規劃到智慧地方稅務服務平台,為提升整體服務品質盡一份心力。

該局特別強調,地價稅是屬於地方稅,由各縣市政府稅務局(稽徵處)負責徵收,受限於資訊系統的緣故,該局所開發之自動補單機,僅能補發該局所開徵之當期地價稅單,跨縣市稅單仍須至服務櫃台補發。

更新日期:2015/11/0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約定轉帳繳納下期牌照稅,務必於11月2日前預留存款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4年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10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民眾,請記得於11月2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該處指出,9月底前已寄發轉帳繳納通知予申請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人,請不要忘了於扣款日期前預留存款,以利金融或郵政機構順利扣款,若存款不足而無法扣款,該處將另行寄發繳款書催繳,逾期繳納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往年常有民眾反映已申請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還會於開徵期間過後收到稅捐處寄發的稅單,經查大部分係因民眾於扣款日前忘記預留足額存款致無法扣款。因事關民眾權益,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務必於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免無法扣款,造成日後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情形;倘若約定帳戶已不再使用,請向該處申請補發繳款書,並申請終止委託轉帳約定或變更委託轉帳帳戶。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變更稅單通訊地址可利用電話或網路線上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往年常有民眾反映未收到稅單,據瞭解大多數因為住居所已變更,沒有向稅務局申請更改地價稅稅單投遞地址,以致無法如期收到稅單。
該局提醒有土地坐落在彰化縣的納稅人,如您通訊地址已變更,可隨時以電話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changtax.gov.tw)使用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變更地價稅單投遞地址,以減少日後補單之困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筱穎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退稅支票速至銀行兌領

(新竹市訊)新竹市103年度地方稅退稅支票尚有146件未兌領,將於年底陸續到期,請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到銀行兌領!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退稅支票自開票日起一年內為有效兌領期限,逾一年未兌領,依規須解繳公庫,屆時民眾如要領退稅款,需重新辦理退稅申請手續。為保障民眾權益,該局每月仍會針對未兌領的退稅支票,逐件發送未兌領通知單,提醒民眾儘速向金融機構兌領。
又為避免民眾可能上班太忙碌而延宕兌領,提醒民眾可選擇以帳戶直撥方式退還稅款,民眾於收到通知單後,請填妥本人金融或郵局存款帳號後免貼郵票寄回,退稅款將撥入指定的帳戶內,快速、安全又便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呼籲營業人依限繳納第3季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104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請營業人把握繳稅期限,避免受罰。
該局說明,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營業人可持現金或支票至金融機構繳納,若稅款在2萬元以下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統一、全家、來來、萊爾富),也可利用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營業人受排隊繳稅之苦,歡迎多加使用轉帳納稅服務,只要利用在郵局或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國稅局每季寄發之「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附有「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僅須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該局即可辦理,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期間若負責人變更,請記得註銷原轉帳繳稅之帳戶,再重新申請。選擇轉帳納稅服務之營業人,請預留足夠存款以供提兌。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更新日期:2015/10/22



為建構電子化稅務服務環境,歡迎營利事業採媒體方式提供電子表單

本局表示,為逐步推動電子化稅務服務環境並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得以媒體提供電子檔供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料類型」,並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建置「營利事業得以媒體提供電子表單」供下載運用。
本局說明,目前有關營業稅自動報繳申報資料、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扣免繳資料、股利憑單、繳款書等課稅資料除查核必要外,申報時得免提供。另營利事業於平日設置帳簿、編製表單,可至本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下載」點選「營利事業得以媒體提供電子表單」,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下載各式成本表單、支出明細表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等各式表單參考運用,便利內部控管。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資訊,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更新日期:2015/10/11

中區國稅局免附戶籍謄本、免附地籍謄本之業務項目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為落實書證謄本及書表簡化,將於辦理特定國稅業務時,透過內政部開放之系統,主動協助民眾查調所需資料。

中區國稅局免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有:

(1)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2)申請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3)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查詢。
(4)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案件。

免附地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有: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案件。
(2)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案件。
(3)提供擔保品案件。
(4)綜合所得稅核課或更正案件。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 廖禹苹,電話:04-23051116分機502)

更新日期:2015/10/1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使用條碼化繳款書,方便、安全又省時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建立優質繳稅環境,落實電子化政府目標,財政部已將各稅自繳繳款書全面條碼化,並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之線上「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離線版)」項下提供線上繳款書列印功能及下載離線版列印軟體,繳款人點選該鍵項並輸入相關資料後,使用A4白色影印紙即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
    上開繳款書列印系統具有檢核輸入資料及驗算應繳稅額正確性之功能,可減少填寫錯誤情事發生,繳款人持附條碼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稅款,亦可節省等候時間;其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尚可至24小時營業之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稅,極具便利性,請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821轉209)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歡迎多加使用土地增值稅查欠完稅預約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的土地增值稅申報後,民眾還必須先至稅務局查欠完稅後再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簡化作業,縮短不動產申辦流程,免除民眾於機關間奔波,特於104年10月15日起與本縣鹿港、和美、田中、溪湖、二林地政事務所跨機關合作辦理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案件查欠、完稅預約服務,只要民眾提出預約取件需求,該局將派員至地政事務所提供服務,落實愛心辦稅及簡政便民的服務理念,讓完稅跟登記可以一處完成,省時又方便,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透過網站、傳真及電話進行預約,服務時間為每周四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歡迎有需求的民眾於每周三(上班時間)前提出預約申請。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更新日期:2015/10/1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退稅轉帳戶、安全又便利

(新竹市訊)你是否曾為了收到退稅支票,又苦無時間至銀行兌領而困擾,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無論退稅金額大小,皆可選擇以帳戶直撥方式退還稅款,快速、安全又便利。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以支票退稅時,民眾需至金融機構兌領,費時費力,且退稅支票有兌領期限,如有遺失還需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複雜又麻煩。故該局積極輔導民眾使用帳戶直撥退稅。
新竹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小額重溢繳稅款部分,均會先行寄送退稅通知單,民眾可於通知單上填寫帳號,免貼郵票直接回覆,該局即可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民眾金融帳戶;或於收到通知單時,亦可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該局1樓全功能櫃台直接辦理現金退稅,快速又方便。該局同時提醒民眾,稅捐單位不會以任何方式通知民眾利用ATM轉帳領取退稅款,請大家小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辦理長期轉帳納稅 省時方便免受罰

(臺中訊) 您是否曾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忘記繳稅,拿著過期稅單到銀行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經催繳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建議您可以利用長期約定轉帳方式,輕鬆完成繳稅手續。

  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係利用納稅義務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不但免繳納手續費,且日後稅款均在繳納期限的最後一日才扣款,毋須擔心事先扣款會有利息損失,更不用煩惱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長期約定轉帳納稅適用的稅目有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轉帳納稅後,稽徵機關於各稅開徵前會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書請預留足額存款,不另寄發繳款書;轉帳完成後會寄發轉帳繳納證明給納稅義務人,此項繳納證明與一般之繳款書收據具同等效力。

  該局提醒民眾,轉帳納稅須於各稅款開徵前二個月申辦,未於該期限前申辦者,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

  轉帳納稅申請手續簡便,您可攜帶最近一期稅單影本、金融機構存款帳號(限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與印章,就近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含所屬分局)申請辦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地方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按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網通 繳款書不漏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順應時代潮流及為共同守護地球作環保,該局對當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提供電子郵件寄發繳款書貼心服務。

地方稅務局說明,欲申請之納稅義務人,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郵寄或臨櫃申請:填妥申請書並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後,郵寄或親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如果民眾為外籍人士或無中華民國國籍者,則需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書可以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專區/書表及範例下載「電子傳送繳款書申請表」。

二、於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網路櫃檯/「線上申辦」或運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掃描中稅e把照QR-Code下載「中稅e把照」軟體,選取申請電子傳送繳款書,填妥申請資料,並上傳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項服務需在各稅開徵1個月前向該局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起才會收到電子郵件傳送繳款書;日後如要更換電子郵件信箱,需另行提出申請變更。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跨縣市稅務資料 臨櫃洽辦免奔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至該局全功能櫃台即可申辦全國23縣市稅務資料,包含房屋稅籍證明、繳納證明及地價、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等,多達24項申辦服務,減少跨縣市奔波之苦。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臨櫃洽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件,若委託他人辦理,則應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及授權書等相關資料,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稅務員陳雅婷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25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民眾應保存5年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止,納稅義務人若辦理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QR-Code)行動條碼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者或約定轉帳繳納成功者,該局均製發使用牌照稅轉帳繳納證明予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納稅義務人收到轉帳繳納證明時請妥為保存,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 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稅務局 10月份行動巡迴服務趴趴Go 便民更利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關懷弱勢,減少民眾奔波之苦,化被動為主動,設置巡迴服務站提供即時發證、線上申辦及稅務諮詢等各項服務措施,歡迎大臺中市民多加利用。

104年10月巡迴服務站設置地點及時間,可參考本局網頁(http://goo.gl/xDcsel)

  巡迴服務站服務項目: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核發房屋稅稅籍證明,以及核補發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證明單、課稅明細表與其他各項稅務申請等服務。民眾如果要辦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除攜帶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外,若身障者有駕照,限申辦身障者本人車輛免稅,請另帶身分證、行照、印章(本人簽名亦可)辦理;若身障者無駕照請另帶戶口名簿、車主行照(車輛為本人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主印章(本人簽名亦可)辦理,因巡迴服務無法連線查得監理資料,故請民眾提供行照辦理。其他業務請攜帶本人身分證(營利事業請檢附核准函及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加蓋商號章或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如委託辦理請攜帶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4-22585000按1或0800-086969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原本到10月31日截止,因為今年繳納最後一天剛好遇到星期六,所以順延到11月2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記得依限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稅捐機關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繳稅。使用牌照稅繳稅方式及相關手續費如下表:
項目
序號
繳稅方式
手續費
說明
1
臨櫃繳納
至銀行、合作社、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郵局不代收)繳納現金。
2
便利超商 稽徵機關 負擔 金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3
自動櫃員機 稽徵機關負擔 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幟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4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稽徵機關負擔 使用晶片金融卡至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繳稅。
5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稽徵機關負擔 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繳稅服務網站進行轉帳繳稅。
6
信用卡繳稅 依發卡銀行規定 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繳稅服務網站進行轉帳繳稅。
7
約定轉帳 稽徵機關負擔 需於104年7月31日前申請,當期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期生效。
稅務局表示,辦理約定轉帳的車主,請記得在11月2前預留存款,以方便扣款,選擇到便利商店或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到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即11月4日),逾繳納截止日者,就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了,而且還會被加徵滯納金,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新北市訊】稅捐處表示,為因應颱風造成財產的損失,該處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於災害造成損失時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申請減免稅捐之需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納稅義務人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專區服務/災害減免(http://www.tax.ntpc.gov.tw/core/main/inpage.php?pageId=397) 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稅捐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稅捐處暨所屬各分處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80-739查詢。
撰 稿 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8952-8130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8952-8130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請注意!杜鵑颱風造成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杜鵑颱風來襲造成屏東部分地區災情嚴重,民眾如有財產損失達減免稅捐標準者,請儘速在申請期限內提出。

該局表示,災害損失減免的申請項目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之減免,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

(一)如房屋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三)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四)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當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一)汽、機車(151cc以上)因颱風來襲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請車主於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所轄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主動自報廢之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二)車輛如因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車主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村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核發證明及修車之證明文件,向該局或三分局(車籍地需屬屏東縣)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因颱風來襲無法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民眾如尚有疑問,請撥以下洽詢電話:0800-876969(屏東稅務局)、0800-861005(潮州分局)、0800-881200(東港分局)、0800-889002(恆春分局)。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上網申辦稅務事項e次ok!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讓民眾在家不出門就可以辦理各種稅務申請,不斷強化網站(http://www.kctax.gov.tw)的功能。目前,該網站提供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災害損失減免等45項線上申辦服務。民眾線上申請時,除了下載申請事項表格並填入相關資料外,附件部分亦可以PDF、JPG、GIF、BMP等格式上傳,e次就ok。

該處進一步說明,該網站服務還會主動以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通知辦理結果;民眾也可以隨時線上查詢申辦進度,省時、省錢又省力,歡迎多加利用網路申請。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轉82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稅務新服務 使用行動條碼QR-Code快速完成繳稅

財政部為求徵、收、納三方多贏局面,以行動裝置與載具結合行動條碼QR-Code的方式,提供民眾利用信用卡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電子產品提供的功能越來越多,這樣的發展趨勢,使得行動裝置與載具越來越普及。雖現行繳稅管道多元化,但為了讓民眾更不受時間、地點及環境的限制,且可精準快速的進行繳稅,於今年10月推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新增行動條碼QR-Code,利用行動條碼QR-Code內含繳款書資訊,方便民眾簡單、便捷、正確的行動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民眾利用【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管道時,電腦瀏覽器畫面須自行輸入【繳稅服務網】的網址(25字元),俟網頁畫面顯示時,再依網頁說明指示,逐欄填列相關資訊。以綜合所得稅採信用卡繳稅方式說明,需輸入的資訊包括繳款書上【繳款類別】(5字元)、【銷帳編號】(16字元)、【繳款金額】(10字元)、【繳納截止日】(6字元)、【期別代號】(5字元)及【識別碼】(5字元)等欄位,民眾在輸入資訊的過程中,尚有可能因輸入資訊錯誤,導致無法完成繳稅;或繳稅錯誤需向稽徵機關申請釐正,徒增徵納雙方負擔。
秉持為民服務及創新的理念,稽徵機關善用資訊科技,推出行動條碼QR-Code進行繳稅,民眾僅需執行3個步驟,說明如下:
步驟一:拿出載有QR-Code的繳款書。
步驟二:將下載QR-Code解碼APP的智慧型手機鏡頭,對準繳款書的QR-Code進行掃描。
步驟三:QR-Code掃描辨識後,會自動連線至【繳稅服務網】,並於畫面帶入繳款書相關繳稅資訊,輸入【身分證號碼】、【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月年】,即可完成繳稅。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接獲繳款書時,如確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應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完成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留意,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06-2298064

更新日期:2015/09/15


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請避免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資料導致漏報之違章情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時,請避免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資料導致漏報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法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其年度中有分配股利或盈餘與股東者,應於翌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表,此乃稅法之強行規定,課以行為人行政法上應作為之義務。
該局指出,某單位102年間分配股利予股東,按法律規定,該單位應將該分配股利資料,於103年2月5日前向該局申報股利憑單,使之符合法律規定。該單位主張已於103年1月16日上網申報股利憑單,惟查該單位於103年1月16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網路申報時,僅申報股利憑單之部分,嗣該單位同年月27日辦理更正申報,將其10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部分辦理網路申報,惟此次更正申報單位未將前次股利憑單申報成功資料一併上傳,致前次股利憑單申報資料被更正申報後之資料覆蓋而致漏報,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處以漏報罰鍰,並駁回其復查申請。
據此,該局特別呼籲,倘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限內已經上傳成功,則申報單位再次辦理更正申報時,應對申報之正確性加以檢視及核對,避免疏於查對,並忽視該申報系統之警示訊息畫面,致產生短漏報股利憑單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更新日期:2015/08/04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專題--營業稅

第 1 條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
國內§4
課稅範圍
銷售勞務
•銷售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外國保險業自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銷售貨物
•須移運者:起運地在我國境內
•無須移運者:所在地在我國境內
•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
-----------------------------------------------------------------------------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
-視為銷售§3
-自我消費及無償移轉與他人
-歇業時所餘貨物、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
-代購貨物
-委託代銷貨物
-受託代銷貨物
----------------------------------------------------------------------------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
  國外
--進口貨物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
但進入保税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購買國外勞務
-----------------------------------------------------------------------------
第 5 條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
    在內。
二、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
課稅主體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之營業人(§2、6)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境外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灣地區之固定營業場所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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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第 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
稅率
類型稅率
一般5%~10%
特種金融業非專屬主業&本業5%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1%
其他:2%
特種特種飲食業有娛樂節目:15%
有陪侍者:25%
特種小規模1%
特種農產品承銷人0.1%
特種購買國外勞務§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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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 1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
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
    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
    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
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
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
收支劃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第 12 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
    十五。
第 13 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
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
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
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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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
-銷售部分
--零稅率:適用範圍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9種;--§7)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業人來台參展可申請退稅(§7-1)
--免稅:共有31種。得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3年內不得變更(§8)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標售、義賣貨物或義演免稅(§8-1)

註:銷售土地免營業稅,但銷售房屋要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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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
    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第 7-1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
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
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稅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
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第一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之範圍、一定金額、憑
證之取得、申請退稅應檢附之文件、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部定之。

第 8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
    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
    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
    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
    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
      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
      、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
      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
      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
      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
      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
      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
      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
        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
        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
        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
        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
        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
        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
        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
        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
        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
        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第 8-1 條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
、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第 8-2 條
(刪除)
第 8-3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農業用油、漁
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補繳營業稅。

第 9 條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第 9-1 條
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
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不受第十條規定限制。
前項機動調整之貨物種類、調整幅度、實施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
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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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計算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銷項稅額(A)=銷售額×徵收率
--應納(溢付)稅額= (A)-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19)
• 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及勞務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及勞務

• 自用乘人小汽車
 註:如果是客"貨"車就可以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金融業: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
---應納稅額=查定銷售額×1%-進項稅額×10%
--進口貨物
---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 ×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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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記帳憑證注意事項
一、請確實索取進項憑證,並核對統一編號、公司抬頭是否無誤。
  (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二、將可扣抵進項稅額憑証依下述分類:
  1. 三聯式統一發票。
  2. 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3. 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收據(例:水電費、電話費等)。
  4.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需當期扣抵,切勿遺漏)
 
三、避免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
  支付貨款之資金流程可供查驗,並請多利用本票、支票、匯票支付。
 
四、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支出及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等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憑證之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法19條)。
 
五、與公司相關業務無關(例:個人或家庭支出)之進項憑證不得列帳與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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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繳納
無論有無銷售額,皆應申報(§35Ⅰ)
原則:(§35Ⅰ)
[1] 每二月為一期:1、3、5、7、9、11月之15日以前申報。
例外:(§35Ⅱ)
[1] 零稅率:申請每月為一期;15日以前申報
罰則:
 滯納金:每逾2日加徵1%
 滯報金:未逾30日,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1%,最低1,200元
 怠報金:已逾30日,按核定應納稅額30%,最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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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開立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之申請:
  1.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
  2. 前項專用章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
 
二、統一發票使用應注意事項:
  1. 應按時序開立,請勿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章。使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課稅欄註記。(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
        2. 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
  3. 以發貨或交件為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若發貨前或交件前已收之貨款部份,應先行開立發票,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者,得於收取支票之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六條)
  4. 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八條)
  5.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1)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2)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6. 當月份空白未使用之一發票應截角作廢,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
  7. 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粘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
  8. 外銷貨物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佈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若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於郵局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據以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五條之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應備文件)
 
三、違反使用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等行為義務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使用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註:這裡只要沒有提到新台幣的,都是指銀元,要乘以3才是新台幣,所以滯報金四百元就是新台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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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國稅局如何課徵營業稅          
一、使用發票營業人
項目一般營業人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額x 5%=銷項稅額銷售額 x 0%
非營業人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05
銷項稅額=銷售額 x 5%
稅額計算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留抵稅額)
 >0→應納稅額 <0→留抵稅額
申報
期限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3、5、7、9、11月之15日前申報(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申報

1、統一發票購買證。
2、原購買之統一發票(空白發票須撕角)。
3、統一發票明細表。
4、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營業稅繳款書。

6、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同左
1、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2、貨物外銷:統一發票收執聯。
3、勞務外銷:結匯證實書、水單。
4、科學園區、免稅出口區、保稅工廠等:統一發票扣抵聯。
5、國際運輸:國外客貨收入清單或銷售契約影本。
6、修繕國際運輸用之船舶等:出口 報單或修繕契約影本等。
1、按憑證類別及固定資產、進貨費用等分月分別      裝冊編號。
2、每冊裝訂100張,編號自00~99。
同左
◎稅捐機關每月依據自動報繳資料,進行電腦自動勾稽查核,異常資料由稅捐處稅務員進一步比對查核,有短漏報虛列進項時通知補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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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之準備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請領購票證(§5Ⅰ)

-統一發票專用章(§5Ⅱ):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註:統一發票專用章有規定的格式,通常刻印行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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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之種類(§7)
-三聯:銷售營業人
-二聯:銷售非營業人(例如:個人)
-特種統一發票:特種營業人使用
-收銀機統一發票:零售業(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25-27)
-電子發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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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開立應注意事項(§8、9)
-按時序
-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區分應稅、零稅率、免稅
-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課税別、稅額及總計
-空白未使用:截角作廢(§22)
-三聯、電子計算機:應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二聯應載明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銷售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於發票備註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二聯免)
-非當期不得開立(§21Ⅰ)
-不得轉供他人使用(§21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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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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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別
範圍
開立憑證時限
特別規定
買賣業 銷售貨物之營業。 1.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2.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製造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同買賣業
 
手工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材料,以人工技藝製銷產品之營業。包括裁縫、手工製造之宮燈、編織品、竹製品、藤製品、刺繡品、貝殼品、雕塑品、金屬裝飾品及其他產品等業。 同買賣業
 
新聞業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1.印刷費等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2.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
3.銷售貨物部分,按買賣業開立。
 
出版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化學方法印製之書籍、圖畫、錄音帶、發音片、錄影帶、影碟片,並由出版商名義發行出售之營業。包括書局、印書館、圖書出版社、唱片製造廠等業。 同買賣業。
 
農林業 凡投資利用土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營業。包括農業、林場、茶園、花圃、果園及菇類培養場等。 同買賣業。
 
畜牧業 凡投資利用牧場或其他場地,從事養殖動物之營業。包括牲畜、家禽、鳥類、蠶、蜜蜂等。 同買賣業。
 
水產業 凡投資利用漁船、漁具或漁塭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營業。包括漁業公司、水產公司。 同買賣業。
 
礦冶業 凡以人工與機械開採或冶煉礦產品或採取砂石之營業。 同買賣業。
 
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印刷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其他方法承印印刷品之營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公用事業
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之營業。包括電燈公司、電力公司、電話公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部分,應按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娛樂業
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
  1. 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說書場、遊藝場、俱樂部、撞球場、導遊社、桌球場、網球場、高爾夫球場、保齡球場、溜冰場、釣魚場、兒童樂園、花園及其他遊藝場所等業。
  2. 戲班、劇團、歌舞團、馬戲團、魔術團、技術團、音樂隊、角力、拳擊、球類等比賽及臨時性影映等業。
  3. 舞廳、歌廳等營業。
以結算時為限。
 
照相業
包括攝影、繪像、沖印等業。
以交件時為限,銷售器材按買賣業開立。
 
裝潢業
凡經營室內裝潢設計製作,庭園設計施工,櫥窗舖面設計修飾之營業。包括裝潢行及其他經營裝潢業務之組織。
以收款時為限。
 
廣告業
凡經營廣告招牌繪製,各種廣告圖片、海報、幻燈片之設計製作,各種廣告節目製作之營業。包括廣告業、傳播業等。
以收款時為限。
 
修理業
凡為客戶修理物品、器具、舟車、工具、機器等,使其恢復原狀或加強效能者之營業。包括修理車、船、飛機、工具、機械、水電、鐘錶、眼鏡、自來水筆、電器、舊衣服織補及其他物品器具之修理等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加工業
凡由客戶提供原料委託代為加工,經加工後以加工品交還委託人,而收取加工費之營業。包括碾米廠、榨油廠、磨粉廠、整理廠、漂染廠等業。
同修理業。
 
旅宿業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理髮業
包括理髮店、美容院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沐浴業
凡以洗滌設備供顧客沐浴之營業。包括浴室、浴池、澡堂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勞務承攬業
凡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年工作之營業。包括貨物運送或起卸承攬、農林作物採伐承攬、錄音、錄影、打字、繪圖、晒圖、洗衣、清潔服務、白蟻驅除及其他勞務承攬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
 
倉庫業
凡為他人堆藏及保管貨物而受報酬之營業。包括專營或兼營之倉庫、堆棧、冷藏庫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
 
租賃業
凡以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出租與人交付使用,收取租賃費或報酬金之營業。包括出租工具、機械、器具、車輛、船舶、飛機、集會禮堂、殯儀館、婚喪禮服、儀仗及出租營業權、商標權、礦產權、出版權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
 
代辦業
凡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之營業。包括報關行、船務行、僱工介紹所等業。
按約定應收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行紀業
凡代客買賣或居間買賣貨物之營業。包括委託行、經紀行、拍賣行、代理行等業。
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技術及設計業
凡為他人作技術上之服務及為他人在生產技術、土木、機械、化學工程專業調查研究方案等方面,提供設計之營業。包括公共關係服務業、機械化學工程設計業、中外技術合作及提供專利或發明與他人使用之營業人等業。
按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為限。
 
一般飲食業
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廳、無女性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
  1. 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2. 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3. 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特種飲食業
包括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啡廳及酒吧等業。
  1. 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2. 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公證業
凡辦理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並收取費用之營業。包括公證行、公證公司及其他經營公證業務之組織。
按約定應收公證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銀行業
凡經營存放款、匯兌、兌換之營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
以收款時為限。
倉庫、保管箱等營運收入、租金及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保險業
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信託投資業
凡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資本市場有關目的投資之營業。包括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投資業務之事業。
以收款時為限。
保管箱、機器等租金收入及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證券業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業務之營業。包括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交易所等。
以收款時為限。
 
期貨業
經營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
以收款時為限。

票券業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票券買賣業務之營業。包括票券交易商及兼營票券買賣之事業。
以收款時為限。
 
典當業
凡經營貸款於客戶並取得典質權之營業。包括典舖、當舖、質押舖等。
以收款時為限。但流當品以交貨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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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另有規定免開統一發票外,不得開立普通收據。
本表未規定之業別,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比照性質類似之業別辦理,無類似之業別者,由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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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銷貨退回折讓(§20)
-買受人為營業人
--未申報:收回作廢重開
--已申報: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單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未申報:收回作廢重開
--已申報: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單、收回發票(收執聯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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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之遺失(§23)
-銷售營業人
--空白:報備
--已開立:買受人蓋章之收執聯影本
-買受人
--扣抵聯或收執聯:原銷售營業人蓋章之存根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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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之錯誤
-書寫錯誤(§24)
--應另行開立並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
--各聯處更正+報備(減免處罰標準§162)
-誤用前期:報備(§21但書+減免處罰標準§24)
-提前使用:報備(§21但書+80.8.3;800274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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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之停購事由(§5-1Ⅰ)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受停止營業處分
-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40條規定之查定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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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管制購買之事由(§5-1Ⅱ)
-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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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以下為營業稅申報時易發生罰款之狀況
易發生錯誤原因避免錯誤發生應注意事項
壹、發票回收速度慢,易忙中出錯壹、與事務所加強配合,儘早收取發票
貳、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致違章罰款貳、★不買發票,不拿二手發票  ★付款時注意資金流程及送貨單內容明細等相關文件是否相符
參、進項發票重覆扣抵參、提供發票影本入帳扣抵時,注意正本發票 是否已取得並已交予事務所,以避免造成重覆扣抵之情事
肆、作廢發票錯誤裝訂肆、作廢發票裝訂時,注意核對發票號碼是否一致,是否扣抵聯與收執聯均齊備
伍、發票開立日期顛倒,未按序時開立伍、發票開立日期應按序時開立不可前後顛倒
陸、進(銷)貨退出(回)折讓證明單未載明發票號碼,內容與原開立發票不符,未當期扣抵申報陸、★取得折讓單時應確實核對發票號碼、金額、稅額之後再予以蓋章,切勿蓋空白折讓單給予他人  ★進(銷)貨退出(回)折讓證明單務必當期扣抵申報
柒、漏開發票漏報收入
  發票開立時限錯誤
  漏報外銷收入
  申報外銷收入時匯率計算錯誤
柒、★加強正確開立發票之觀念
  ★注意自身行業開立發票之時限
  ★注意出口報關之筆數與日期,出口報關單應即時取得
  ★依海關公佈之匯率計算外銷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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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憑證之種類與說明         
 
1. 進  貨
與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統一發票、收據。
2. 薪資支出
支付員工之各項酬勞(包括臨時性員工)。如薪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憑證為薪資印領清冊、加班記錄表。※需注意扣繳所得稅款之情形
3. 租金支出
支付租用營業場所或辦公設備之費用(包括倉庫、門市部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及租賃合約書。
※需注意扣繳所得稅款之情形
4. 文具用品
購買筆、紙張……等文具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5. 旅費支出
應提示相關證明與公司業務有關。如膳宿費、交通費等。憑證為出差旅費報告書(需出差人蓋章)、旅館、飯店、交通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收據。
6. 運費支出
支付快遞費或貨運公司、輪船公司、航空公司、鐵路局等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托運單。
7. 郵電費用
購買郵票及公司使用之電話、電報費用。憑證為購買郵票證明、電信公司收據。
8. 修繕費用
公司業務車輛、辦公設備、辦公室之水電設備及屋頂、牆壁、地板等之維修。憑證  為統一發票、收據。
9. 廣告費用
與公司業務有關之報章雜誌廣告、傳單、海報、贈送樣品、廣播、電視、彩牌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及廣告樣張。
10. 捐贈費用
對國防、政府(無限額規定)、公職人員後選人、政黨、教育及慈善機構、文化公益團體(有限額規定)之捐贈。憑證為受贈人出具之收據。
11. 交際費用
與客戶用餐、贈送花圈、花籃、盆景、禮品等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有限額規定)
12. 水電瓦斯費
營業地址(包括倉庫、門市部等)支付之水電費及瓦斯費。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3. 保險費用
支付勞健保費用、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車輛、營業場所之保險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4. 研究發展費
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等支付之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5. 訓練費用
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6. 稅捐
屬公司動產、不動產所支付之費用。憑證為完納後收據。
17. 燃料費用
中油加油及製造所耗之燃料油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8. 利息費用
購置動產或不動產(屬公司名義)或為公司營業所需貸入款項而支付之利息。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9. 其他費用
凡一切與公司本業有關之支出。如報費、公會費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進項憑證應載明公司抬頭、統一編號。
※依營業稅法與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辦法規定費用支出應與公司業務有關。

※進項憑證內容應以中文為主,如以代號表示應附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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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節省營業稅    
 
.充分索取進項憑證適時申報扣抵
1.可扣抵進項稅額,如未能充分取得及依法適時申報,則該稅額營業人除應自行負擔外,且營所稅結算申報又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2.取得之進貨及費用發票(收據),核對有關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等,書寫是否正確, 以憑扣抵營業稅。
3.進項係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依規定准予退還。
 
.外銷比率高之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營業稅原則上以每二月為一期,但全部外銷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或外銷比 率較大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退還溢付營
      業稅額,以提前退稅。
.兼營營業人可選擇進項稅額直接扣抵方法,以節省營業稅
      兼營營業人比率扣抵法,依銷貨應()稅比率,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惟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逃漏稅,且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
      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節稅實益

      對企業來說,節稅除可減輕企業本身稅捐負擔,增加利潤外,尚有助於企業資金調度,增加企業競爭能力及幫助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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